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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京山野保站把我家的鸡抢去菜场卖给了鸡贩
http://bbs.cnhubei.com/thread-3328816-1-1.html
其实情为:由于县野保站办公条件简陋,无空间作为养护场所,故将野鸡寄养于毛新华处。====你们把鸡给毛新华寄养,怎么个养法呢?养好了是放生还是……?毛新华是鸡贩子还是七彩鸡养殖户啊?毛和你们野保站是什么关系啊?
根据网友“楚天珍禽生态园”反映的情况,京山县林业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其事实如下:
2月24日下午,县野保站4名工作人员从石龙镇驻村(“三万”工作)回京山,途径新市镇莲山村公路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天门市汪场镇三桥村人)用摩托车运输两塑料笼野鸡(七彩山鸡),遂上前出示执法证后询问情况。经查,李某所运输的野鸡是从天门市汪场镇装运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关于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省、县(市、区)境的,凭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由于其无法提供野生动物准运证和动物检疫证,工作人员将其物品暂扣,并告知其随同工作人员一起到县野保站接受调查处理,并留下了地址与电话。当天,工作人员一直在野保站等候直至5点半正常下班,但当事人并未如期到达。
第二天(25日)下午,李某及其弟来到县野保站,工作人员依法向其询问了案情。据其交代,此番所运输的36只野鸡是从天门运往京山长实养护食堂出售,2013年9月至今,其一共出售野鸡200多只,均未在天门林业局办理野生动物准运证以及畜牧部门的动物检疫证,其行为属于非法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野保站应没收其所托运的野鸡,并可处以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野保站工作人员当即对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某也认可签字,不料却被其弟以看一看的名义拿在手中撕毁,之后二人拒不配合调查处理。
针对当事人所说的野保站工作人员将扣押的野鸡卖给毛新华一事,其实情为:由于县野保站办公条件简陋,无空间作为养护场所,故将野鸡寄养于毛新华处。当事人所称被人买走的野鸡属于京山县养殖户王伟人工驯养,并非是当事人自己的七彩山鸡。
当前正值H7N9禽流感高发的敏感时期,运输禽类必须严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在此次执法过程中,京山县野保站不存在违规行为,特此回复。
京山县林业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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