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咸宁泉山宾馆,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承担逾期184天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3874.4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12日, 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证据1),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咸宁.航天花园第46栋*单元***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交清了实际购房款人民币 374985.00元(证据2)。2014年1月24日,原告到被告售楼处要求收房,被告方工作人员**(女)接待,但是被告方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及房屋实测面积表等其他法律规定文件(以下简称该房屋交房法定文件),交房不成功(证据3)。2014年2月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售楼处要求交房,被告方工作人员**(女)接待,被告方依然不能提供该房屋交房法定文件,交房再次不成功(证据4)。2014年4月4日原告主动打电话至被告方工作人员**询问何时才能交房得知该房屋交房法定文件现在可以出示给原告,当日上午原告至被告售楼部查看该房屋交房法定文件,见到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及房屋实测面积表原件。2014年4月4日下午,原告至被告方售楼部商谈该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赔付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女、售楼部经理)接待,但**表示被告确有违约交房至2014年4月3日,但是只能赔偿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之间的违约金,并表示这是她们公司的规定,如原告不能接受则只能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证据5)。在此期间2013年9月30到2014年4月3日,原告方始终未收到该合同规定的书面的收房通知书。至此被告无故拖延交房事实清晰明了,原告认为依据该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应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874.40元。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 年 4 月 5 日 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姓名用*代替。
请在咸宁航天花园有相同遭遇的业主共同联合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其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三江公司要重合同、守信誉。咸宁不欢迎这种表里不一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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