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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检察院吴发明、许雪梅违法办理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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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恩施州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4-30 09:52:5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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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县检察院吴发明、许雪梅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强行“扣留隐瞒证据材料”
违法办理冤案的事实控告
控告人:谭学舜,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大学文化程度。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6号。湖北巴东县检察院吴发明、许雪梅徇私枉法、违法扣留隐匿证据、办理冤案,给我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对此我强烈控告并要求予以答复。
2011年8月就我所谓的“受贿罪”给巴东县法院提出申诉,巴东县法院调取了巴东检察院吴发明、许雪梅隐瞒扣留我的证据后,于2012年10月以“(2012)鄂巴东刑监字00001号”做出刑事裁定书:“证据证明原认定事实不清,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但是,巴东县法院再审对我的新证据不理会,在巴东检察院控制下仍然维持原审判决。我对此不服,现已上诉到恩施州中级法院。但同时我要对办理我冤案的吴发明、许雪梅违法办案事实控告如下:     
一:我的主要工作简历:1984年—1988年在巴东县统计局工作,1988年—1997年6月先后任巴东县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纪委检查一室副主任,1997年7月—1998年12月任巴东县野三关镇党委副书记,1999年1月--2001年12月任巴东县金果坪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2002年1月—2004年2月任巴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3月—2006年11月任巴东县档案局(馆)局长,2006年12月—2010年4月22日任巴东县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在上述我的工作经历中可查可访,我工作踏实认真、公道正派、为人低调、谦虚诚实、品德优良,受到各种奖励和领导同事的好评和认可。但万万没有想到在我人生进入年近半百的时候一场突然的灾难--巴东县检察院人为制造的一起冤案强行剥夺了我的工作权、生活保障来源,给我及其我的的家庭和亲族、朋友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伤痛。今天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投书给法官和相关部门,希望得到您们的公正解决,还我的清白,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处理。
二:我的冤案是吴发明、许雪梅直接故意造成的,经得起调查和历史的检验。现将我的冤案叙述如下:
第一:湖北巴东检察院吴发明、许雪梅等办案人员的主要违法事实是:
1: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把我当做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拘禁50个小时。
2:非法拘禁后采取引诱、威逼、恐吓、欺骗、非法使用警械长时间进行体位限制刑讯逼供,以疲劳战连续50个小时审讯,致使我痛苦难受,神志不清,被迫编造所谓的事实。
3:只凭非法获取的一份前后矛盾、不符合事实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就强行违法办理拘留和逮捕手续。
4:许雪梅作为公诉科长,到巴东看守所两次询问了我的笔录我都把我无罪的事实作了详细陈述,但她无视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公诉科长审核把关的职责,拒不听取我的正当诉说,进而扣留隐瞒证据材料强行起诉,这是公然的执法犯法。
5:违法扣留隐匿证实我无罪的证据,主要有:我的陈述逮捕后办案组的讯问笔录、证人杨泽皇的笔录、公诉科许雪梅讯问我的两次笔录。(其中2010年11月8日的笔录已由法院提取,但还有一次大约是2010年6月份左右的一次笔录隐瞒至今没有交法院)
   第二:巴东检察院办案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详细情况
2010年4月22日下午三点至24日下午四点,我被巴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50多个小时的事实如下:
一是事情的起因。2010年4月21日别人请我找彭庆东联系事情,我给彭庆东打了几个电话,此时我完全不知道彭庆东已经被检察院控制,仅凭此电话他们就认为我和彭有不当交易,直接非法对我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4月22日下午两点半,我在从黄土坡去上班的途中接到单位政协办公室的电话,说有人找我有事,我说等一会我就到了。过了几分钟又接到一个电话说他是检察院的,等我有事,我说十五分钟就到。大约下午三点我赶到办公室后检察院的人说要我到检察院去有事,在没有任何传唤手续的情况下,被他们带上了检察院的车,我坐后排中间,左右两边各坐一人。就这样,检察院在没有履行立案、传讯、传唤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将我非法拘禁起来了。
二是巴东检察院既无事实依据,也不走法律程序,直接对我进行刑讯逼供。那天一进巴东县检察院审讯室(后来才知道是审讯室)我就被收缴眼镜、随身带的钱包、钥匙、手机、裤子皮带等(手机和硬盘至今未归还我),顿时我视线模糊,头脑昏胀(长时间戴眼镜突然取掉以后出现头晕)。然后他们不问青红皂白开始质问我存在经济问题、要我交代,吴发明带领着4、5个人轮番审讯我,不断有人对我张牙舞爪、大声吼叫、用铁棍将我夹在铁椅子上不能动弹,拳打脚踢,面对这样的阵势我懵了,根本就无法清楚地回忆起以前的事,当时我连脚稍微动一下吴发明都会大吼要我老实点,用脚踢我。在没有传唤证、没有拘留证、也没有立案证的前提下对我恐吓、欺诈。在吴发明的授意下几个年轻的办案人员就把我双手反拷在铁座椅的背后,双脚拷死,胸前还用一根铁棍串通铁座椅的两边扶手让人不能动弹,长时间体位受限,其间他们就采取车轮战术,你一阵我一阵拳打脚踢、轮番表现,恐吓、威逼、欺骗,逼着要我说存在的经济问题,我如实说我没有任何经济问题。他们死不放过,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对我强行审讯。
就这样持续到23日深夜。我于2009年在宜昌做了胆切除手术后肠胃严重损坏,从2001年起吃降压药,记忆力严重减退,身体体质不好,从来就不熬夜,生活非常有规律,此时我身体已经支撑不住,精疲力竭,他们又没有给我吃饭,血压升高,意识糊里糊涂。在身体极度痛苦、难以支撑的情况下,他们还加大了审讯的力度,分班审讯,一班人审讯彭庆东,一班人审讯我,两边同时穿插进行。吴发明说“彭庆东就在旁边,他已经认了你必须认,你不交代就异地关押、想走出检察院也是不可能的”,欺骗我说“你认了就可以出去,你们单位张某某不是在上班吗”,并给我提示彭是怎么说的。旁边几个年轻的办案人员对我拳打脚踢,并对我说“你把我们搞烦了,我们毛头子娃娃让你还有好受的”。我头脑里只记得女儿在武汉治病找他借过钱(当时记错了说成2万实际是3万元)。就这个借款他们死说我是找他要的,恐吓我说就这个问题你也搞不好了。一直到23日中午12点多,近30多个小时的审讯,使我头脑一片空白,只想早点解脱。高压下,我按他们的提示糊里糊涂的“交代”了一份笔录,同时按他们的要求提示写了一份交代材料,究竟是怎么写的我随后就记不清了。特别是收缴我的眼镜后直接导致我看不清楚笔录,没有办法只好违心的签字。待我头脑稍微清醒后,我就给办案人员郭东华口头提出“我说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有出入”,他当即给吴发明汇报后,吴发明暴跳如雷,对我从精神、人格等方面进行挖苦、恐吓、欺骗、威胁,又对我进行体位控制,说“我们根本就不会听你的”。
由于在刑讯逼供的前提下,胡编乱造、糊里糊涂形成的笔录根本不符合事实,我提出异议后他们不听,从23日中午起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开始审讯我到24日下午四点,总计连续近50多个小时审讯,我身体根本支撑不了,24日在他们的威逼下按他们的意思糊里糊涂又形成了一份笔录和一份悔过书,为了搞吻合,我说了以后他们又去叫旁边审讯室的彭庆东比照我的说,这样就搞成了所谓的铁证如山,而事实上的漏洞百出。下午四点,仅凭我自己两个不一致的口供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我采取了拘留,把我送到了看守所。此期间我一直在给吴发明说我的事实有出入,到了29日吴发明到看守所询问我的笔录时,给我承诺说“没有什么影响给你办取保候审出去上班”等诱骗我又形成了一份自相矛盾的笔录,我没有眼镜看不清就按他们的要求签了字。
三是我如实陈述了我和彭庆东的经济交往事实。2010年4月30日、5月10日我的律师会见我时,我完整的陈述了我和彭庆东的经济交往事实,并诉说了在检察院的笔录是被引诱欺骗刑讯逼供形成的不符合事实的笔录。(事实真相是:一是2004年底,他到我黄土坡宿舍给我送了两条烟、3000元钱,二是2005年5月我女儿在武汉治病找他借了3万元钱,三是因彭欠我妻弟杨泽皇工程款3万元,2006年上半年我问过彭几次,后到2007年底我找彭结算后给杨泽皇了)。
5月10日在办理逮捕手续时我签了明确意见“事实有出入,对逮捕有异议”。随后,经办案组吴发明的同意,5月10日我请律师黄毅转交给办案组“我的陈述”。对“我的陈述”事实办案组又找杨泽皇进行了调查,同一天办案组也讯问形成了我真实的笔录,另外到2010年6月份左右和2010年11月8日公诉科许雪梅也先后两次讯问了我的笔录,我都作了真实的回答。但这些真实的事实证据都被他们予以扣留隐瞒未移交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但检察院办案人员违法扣留了“我的陈述”及调查“杨泽皇的笔录、办案组、公诉科的询问笔录”不移交法院。致使我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自己内心深知我是无罪的,但在不断喊冤的情况下,鸡蛋碰不过石头依然被糊里糊涂地判了刑。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办案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所取的材料属于非法证据。
一是违反程序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他们从一见面就把我当作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我工作兢兢业业,内心深处从来没有任何防备我有什么经济问题。同时对于一个非常忠厚的人来说,在这种突然的情况下以为”违心的配合他们”就可以解脱,事实并非如此。在今天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作为一个普通的国家公务员连起码的人权和自由就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做法令人无奈、令人寒心、令人憎恨!
1:侦查机关究竟是以什么依据、怎么初查、如何审查对我立案侦查的?《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立案规定“立案程序需要经过受理,初查,立案”。无立案依据就是违法侦查活动。
2:侦查机关办理的拘传违法。从2010年4月22日下午三点开始到24日近50多个小时,没有任何传唤、传讯、宣布立案等法律手续,强制隔离并动用警械、引诱、威逼、欺骗、疲劳战等刑讯逼供审讯我是违法的!第一、拘传是刑事侦查中的法律手段。但是对于本案件,拘传行为的使用是违法的,拘传的时间是 4月23日,这一时间,申诉人已经被巴东县检察院反贪局非法控制40多个小时了(从2010年4月22日下午3点开始),在非法控制40个小时且动用警械审讯再办理拘传,岂是合法?第二、传唤的目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在传唤12个小时里没有作笔录?而在40个小时后才做一个笔录。充分证实之前的40个小时完全是在引诱威逼刑讯逼供审讯。第三、传唤是建立在立案基础上的,立案没有证据,显然传唤也是违法的。本案的主要证人彭庆东他的笔录反而是在我的笔录之后(4月26日)这更佐证了本案未办理立案、拘传而非法拘禁的违法事实。
3、侦查机关签发拘留决定书违法:第一、本案拘留决定的依据仅仅是申诉人两次不一致的口供笔录,从立案到传唤又到拘留,到底是什么确凿证据证实申诉人有罪?,第二、拘留不但要有事实依据而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在拘留我时,唯一的证据就两份前后不一致非法提取的口供,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而此时我多次请求澄清我不实的口供但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办理拘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拘留,是在无缘无故被非法控制50个小时候后,侵犯人权、做出违法的拘留决定。
4、批准决定逮捕申诉人无充分证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逮捕的条件有三: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第二、申诉人逮捕时间点是2010年5月7日,这一时间之前申诉人已多次口头提出陈述的事实有出入要求澄清遭到拒绝。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申诉人有犯罪事实,这样的情况下草率强行签发批准对申诉人的逮捕是极为不慎重的,所以申诉人签了“事实有出入,对逮  捕有异议”。第三、申诉人2010年5月10日就递交了“我的陈述”,同时公诉科也讯问了我的笔录,我陈述清楚了事实真相,但是起诉人员没有全面审查所有证据材料以及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甚至还隐匿了证实我无罪的证据,始终按照有罪推理而强行起诉,这是不符合现代执法理念的违法行为。
    二是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
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我从4 月22日下午三点开始,就不明不白的到检察院被他们当做犯罪嫌疑人强制审讯,事先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给我宣布出示立案的决定或者因何事传讯我,同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罪的情况下强制办理拘传,连续审讯我50个小时,无论是从法律程序还是从法律实体来看都属于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他们在审讯中非法动用警械,采取威逼、引诱、欺骗、刑讯逼供。长时间用手铐将我反拷在铁椅上,拳打脚踢,生不如死。吴发明威逼引诱我说“你不说就异地关押,彭就说了送你10万元你必须认可”,恐吓我说“你女儿治病那个钱彭说你是索要的,反正你搞不好了!”,欺骗我说“你说了就出去上班,没得影响,你们单位某某不是在上班吗!”
三是违法扣留隐瞒证据不移交法院:扣留隐瞒的证据有:“我的陈述、逮捕后办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办案人员讯问杨泽皇的笔录、公诉科讯问我的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我自书的“我的陈述”,办案人员询问杨泽皇的笔录,办案人员讯问我的笔录,公诉机关办案人员讯问我的笔录,这些证据他们都予以扣留隐瞒不移交法院,这是公然的违法行为。
他们采取了同样的非法手段对证人彭庆东“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达5天五夜”,检察院任中海用绳子把彭庆东捆绑,说“谭学舜就认可了,你还不老实不认可,整死你!”彭庆东经历了非人的折磨,从检察院出来,路就走不稳了,他弟彭庆科对我说“是他把彭庆东扶着回家的”。彭庆东也亲口对我说“他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按他们的意思违心的糊里糊涂说的”。
在今天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保民生、保民主、保人权的形势下,居然还有这样一群办案执法者,真是令人痛心、痛苦、痛恨!
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综上情况事实绝对准确,没有半点虚假,我可以和当事人对质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我强烈请求:
一:严肃追究处理巴东检察院办案人员吴发明、许雪梅违法违纪责任并给予我合法合理的答复。  。
二:依法撤消对我的冤案判决,恢复我的工作和名誉。                                                   
湖北省巴东县政协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谭学舜:联系电话:1867182061118671799880 呈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湖北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纪委、法院、检察院。恩施州为政法委、州人大、纪委、法院、检察院。新京报、南方周末等有关新闻媒体。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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