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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21 22: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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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岸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
控 告 信
检察院各级领导:
我叫郑先锋,黄陂区姚集镇人,在武汉自营一辆微型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跑运输。今年1月4日我开车运输货物至三环线金桥大道闸道附近,被一车门上写着“江岸城管”的车追停,下来6个人将我从驾驶室拖下,对我拳打脚踢,我当即向公安局报案,民警到现场处理时明显偏向施暴方,而且从他们的谈话可以肯定他们相互认识。民警随便登记,询问了一下便让施暴方开车离开了,随即民警也开车离开了。由于我被打后感觉身体不舒服,而且我通知了我的堂哥,于是就在路边坐下休息等他。大概10分钟左右,我发现刚才那辆写着“江岸城管”的车子又开到了我的面前,还是之前那6个人下车将我围住,拉扯着要我赔钱,刚好这时我堂哥也赶到了,于是其中4个人又过去找我堂哥要钱,剩下2个人把我的钱包抢去拿走了我仅剩的100元钱后又对我拳打脚踢。
这两次殴打导致我脾脏破裂切除,我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医疗费用花去十多万元,到处借债,,公安局于元月十一日向我发出《立案告知单》决定立案。今年三月我父亲到石桥派出所打听案件情况,被告知已移交江岸区检察院,我父亲又找到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院不接待他,不让他进门,说案件不在他们那里,我们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说:法律规定,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三天内会通知你们的,也会找受害人调查的,还会要你做伤残鉴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于是我们等了三个月,仍然一点音信都没有。5月17日我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6级伤残(附伤残鉴定书复印件)。我请了一个律师,6月20日到检察院找到叫王方明的办案人员,他说案件送到法院去了,律师又找到法院查询,法院说没有这个案件,我现在被打伤了近半年,却连打我的凶手姓名都不知道,欠下巨额债务。作为国家主要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的机关,检察院怎么能这样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如此办案呢?《刑诉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条亦有相同的规定。第36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江岸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故意剥夺本受害人的诉讼权利。据派出所说6个打我的人,检察院只批捕了2个,其他的人仍然逍遥法外。我强烈要求各级领导认真查处违法办案的黑幕,为无辜受害欺凌打伤的百姓申张正义。
控告人:郑 先 锋
2014年6月21日
电话:1379707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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