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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8人、13笔、共188.7万元集资款,被鄂州市公安局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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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22 13: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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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13笔、共188.7万元集资款,被鄂州市公安局拒绝立案

一、背景简介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原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刘伟(已内退),伙同其妻汪兰明,以开金店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集资诈骗1923.4万(不包括未立案的188.7万)。刘伟单独向24人集资1131.3万;汪兰明单独向60人集资792.1万。

但是,由于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干警等内部人员,参与集资,使这个案子变得复杂而诡异。

1、报案18天不受理,为的是把受害人拒之门外,自己好抢先找汪兰明拿回集资款和利息。

2、为汪兰明开脱,说“汪兰明对刘伟集资诈骗毫不知情”,“汪兰明是受害者”,“汪兰明的钱被刘伟骗光了”。同是集资诈骗嫌犯,只抓刘伟,不抓汪兰明,致使汪兰明在外转移股份、抽逃资金、销毁账目。

3、2000多万集资诈骗款的去向,由汪兰明一个人自报,还多报出100多万,公安局一概认定。

4、公安局隐瞒1300多万集资款不报,只上报632.4万。为的是重罪轻判,袒护刘伟、汪兰明过关。

5、造假、违规办案:(1)、2013年9月13日法院决定逮捕汪兰明,公安局拖至2014年2月28日执行。按规定,应在24小时内执行,却拖了5个月15天。(2)、汪兰明的监视居住也超期2个月22天。(3)、公安局伪造《询问笔录》,说汪兰明于2012年7月19日自动到鄂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供述与刘伟集资诈骗主要犯罪事实”。该案7月20日才开始受理。

二、关于8人、13笔、188.7万元集资款,被鄂州市公安局拒绝立案的说明。

1、这8名受害人,13笔、188.7万元集资款,被鄂州市公安局拒绝立案的证据,已经分5个部分,分别在《民生热线》刊发。这次集中,主要是应热心关注该案的广大网友、法界精英、媒体宏通、权威人士之要求,以便系统地研判。

2、这8名受害人,13笔、188.7万元集资款,被鄂州市公安局拒绝立案的理由是:此款用于金店进货,属于民间借贷,汪兰明以后会还的,公安局不管。

3、汪兰明的金店早已注销,货物抽逃,资金隐匿。法院一审,于2014年2月28日,以集资诈骗,判处刘伟15年、汪兰明10年。

4、时至今日,受害人手持借条,既拿不到清退款,又不能追究刘伟、汪兰明的集资诈骗罪行。等于这188.7万元集资款,白白送给集资诈骗犯汪兰明!

下面公布,受害人名单及其款项:

——黄开兰  67万(2010年12月28日,刘、汪借门面房两证贷款60万;2011年7  月21日,借款7万)
——江冬梅  27万(2011年8月11日,10万;2011年12月28日,8万;2012年5月1日,9万)
——黄文胜  3万(2012年4月11日,3万)
——黄朝水  10.7万(2012年4月24日,3万;2012年6月20日,7.7万)
——周克满  10万(2010年4月11日,10万)
——周克金  65万(2012年2月29日,30万;2012年5月18日,35万)
——洪利金  4万(2012年3月14日,4万)
——周俊秋  2万(2012年5月26日,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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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23 16: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指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央政法委最近连续发文,就金融诈骗从轻处理问题,提出唯一标准,即:是否全额退赃?是否及时清退集资款?是否积极协助追回境外资产?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鄂州市公安局,能不能另搞一套?能不能另立标准?能不能超出中央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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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23 16: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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