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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鄂州市公安局伪造《询问笔录》,为汪兰明“自首”而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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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29 17: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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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安局伪造《询问笔录》,为汪兰明“自首”而造假

鄂州市公安局给检察院的材料,有一条《询问笔录》,说汪兰明于2012年7月19日,自动到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经侦大队,供述与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因而认定“自首”。
这是罔顾事实!这是颠倒黑白!
一句话,造假不靠谱!

首先,从时间上看。

2012年7月2日,受害人一行14人,到鄂城区公安分局报案。经侦大队长胡慧,以报案人数不足30人为由,把受害人拒之门外长达18天之久。
7月20日,在受害人多次上访,在市局的压力下,在孟局长带着上访受害人、从市局回到分局的情况下,这个案子才开始在鄂城公安分局受理。
注意,是7月20日,才开始受理。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却说汪兰明于7月19日“自首”。
汪兰明怎么这样“超前”?
——案子还没有受理,更没有立案,公安局的侦破工作还远远没有启动,汪兰明就“自动”、到鄂城分局经侦大队、“供述与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从内容上看。


既然自首,又是“供述与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那么,鄂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为什么不迅速控制嫌犯?为什么不迅速查封资产?为什么不迅速冻结银行账户?
因为,刘伟、汪兰明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共同集资诈骗1923.4万(不包括公安局未立案的188.7万)!退一步,就公安局上报检察院的数额,也有632.4万,属于特大案件。既然汪兰明“供述与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鄂城分局经侦大队面对如此大案,为什么无动于衷?
还有令人费解的,一面《询问笔录》说汪兰明“自首”,汪兰明“供述和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一面鄂城分局经侦大队胡慧等人,到处散布“汪兰明对刘伟的集资诈骗毫不知情”,“汪兰明是受害者”,“汪兰明的钱被刘伟骗光了,请经侦大队的人吃饭,剩的菜水也要打包带回去”。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不符合常理!汪兰明既然已经到鄂城分局经侦大队“自首”了,经侦大队作为侦破经济案件的专职机构,有嫌犯来自首,有嫌犯来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且是2000万左右的特大案件,那是应该紧抓不放、深挖深究、乘胜追击的事;怎么可能在嫌犯自首以后,为自首的嫌犯而开脱、而包庇、而袒护呢?
要么,汪兰明根本就没有“自首”,根本就没有“供述同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要么,就是鄂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瞒天过海、掩盖真相、有案不查,压案不办。
还有,案子转到西山分局以后,这一笑话仍然在延续:既然《询问笔录》说,汪兰明已经“自首”,已经交代自己集资诈骗,又“供述”和刘伟共同集资诈骗,——这个“集资诈骗”的性质,应该顺理成章了!然何,西山分局要视汪兰明的“自首”于不顾呢?然何,西山分局要重新界定汪兰明的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不是骑牛找牛吗?
结论是,所谓《询问笔录》,纯属子虚乌有!提供不了一点参照数。

第三,从策划者看。

既是7月19日“自首”,既是到鄂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供述”,那么,这份《询问笔录》必然是胡慧等人的“杰作”。
胡慧等人出具的东西,究竟是否有效?
用董煜华局长的话说:“因为受害人反映,鄂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有人参与刘伟、汪兰明集资,我们初步调查,也得知胡慧等几个人拿了钱,为了避嫌,也为了让大家放心,所以决定,把这个案子转到西山分局搞。”
既然胡慧拿了钱(刘伟也供述胡慧以5分的利息参与集资),既然案子牵涉到胡慧的个人利益,那么,按《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胡慧出具的材料,应“回避”不予成立。
《询问笔录》透露一个信息,此案未受理之前,经侦大队胡慧等人同汪兰明接触频繁!是汪兰明“自动”到经侦大队“自首”,还是胡慧找汪兰明“要钱”?
熟知内情的人透露:一审判处汪兰明10年的当天,汪大呼上当,诅咒公安局的人说话不算数,还是没有保住她。到时候,她要把拿钱的人水出来。
显然,所谓《询问笔录》是某些人对汪兰明的一种交换,或者说是一种补偿。

第四,从受益者看。

因为《询问笔录》提供了“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考虑,所以汪兰明是受益者。
汪兰明究竟是否“自首”?这不是由谁说说,就可以算数的。这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说2012年7月19日,汪兰明自动到鄂城分局经侦大队“供述与刘伟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那么,之前和之后,这位被鄂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标榜为“自首”的汪兰明又做了些什么呢?

下面请看汪兰明“自首”的时间表:

2012年5月7日,汪兰明将金店转让盛玉香。
2012年6月20日,这一天之前,至4月11日,汪兰明在金店已经转让,在停止进货的情况下,还以金店进货为借口,疯狂找10人诈骗,金额为161.2万。
2012年6月22日,汪兰明从老凤祥抽货、抽逃资金共计207.56万。
2012年6月25日,汪兰明在工商局注销金店。
2012年7月19日,公安局说汪兰明这一天去经侦大队自首。
2012年7月26日,汪兰明召开股东大会,商量转股事宜。
2012年7月27日,刘伟被网上通缉;29日在长沙被抓。
2012年8月10日,汪兰明从晶舜公司转股9.5万。
2012年8月10日,汪兰明从晶舜公司抽逃资金57万。
这期间,汪兰明还销毁3个金店的账目,损毁金店录像。

事实胜于雄辩!汪兰明是否自首?只要只要看一下她的行为,就一目了然。
——7月19日之前,她转让金店,她注销金店,她抽逃资金,同时还继续以金店进货为由集资诈骗161.2万。
——7月19日之后,她又转移股份9.5万,她又抽逃资金57万,她还销毁3个金店账目。
从哪一点可以看出她自首?

中央政法委最近出台文件,就金融诈骗罪犯的“自首”概念作出界定:“是否积极退赃?”“是否积极协助追回境外资产?”“是否消除社会影响?”“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对照鄂州市公安局的所作所为,不难看出所谓《询问笔录》纯属某些人的凭空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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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29 21:32:41
胡慧所做所为给受害人如此大损害                                                                                                     她应当给受害人一些赔偿                                                                                       [                                                                      她要负责                                                                                                                                      这样对受害人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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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30 16:28:42
胡慧依仗手里权力为自谋利                                                                                                                     给受害带来伤害难道就这样没人管吗                                                                                                             公理何在                                                                                                                                      谁遇到骗子敢去报警                                                                                                                       我看先要看公安有没有第二个胡慧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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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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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30 18:53:10


这个案子邪裸了,二年了还是搞成这个像,司法的把个党纪国法,当个摆饰,冒看倒司法丑闻盖得死死的,末裸好讲的,上访去!上访去!上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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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7-1 1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鄂州市公安局忽悠百姓!
侦办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2000万大案,
侦查终结,给检察院的起诉书,
始终不给受害人看,更不送达受害人手中——明显违规!
为什么不让受害人看?
公安局怕:
——怕受害人抓他的小辫子!
——怕受害人抠他的失误!
——怕受害人揭他的违背事实!
2013年7月25日,在董煜华局长在场的情况下,办案组王队长公开讲:“我们办案只对检察院和法院、、、”言下之意,不对受害人。
——由此,可以窥见鄂州市公安局暗箱操作之一斑。
然而,任何隐秘的事情,终将暴露:公安局给检察院的起诉书,谬误百出,歪曲事实,一定要暴露在阳光下,让世人看看鄂州市公安局如此荒唐办案!
中央三申五令,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以此促使工作人员时刻警醒和反思自己的行为。
鄂州市公安局有错不认,知错不改,拒绝监督,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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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2 11:56:41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4-7-2 12:00 编辑

一起简单的经济诈骗案,因一些干警的参与集资变得复杂迂曲,抢先拿钱的不公布,未偿还的金额却肆意变小或变性成民贷,踢开不管,规避责任,当受害人是瞎子,问题多多,天理何在?
汪兰明虽然被判,但显失公平,为什么另外1300多万不合并理清?大事化小?隐去了公安局的失职吗?
还有一些受害人的被骗金额为什么不算?16张夫妻间借条糊弄小孩?汪兰明跑路前6月向11人疯狂骗钱243万,丈夫被刑拘后汪急忙转移股权,抽逃金店资金,销毁账目,更可气的是,鄂州市公安局是个睁眼瞎子,对明显是夫妻共犯的不查不扣不追不核!还18天不受理!阻拦部分受害人报警!谁人的严重失职?为什么司法界不追究??公平体现在哪里??刑事案中定性、考量一塌糊涂!包括适用法庭错误!民事案远未结束。。。。。


鄂州市公安局被动立案,阻拦报警,蓄意瘦身诈骗金额,汪某转股抽逃资金不作为。。。
鄂州市区法院越权清审,应依法依具体案情审慎,然而该案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事实错谬,账目不清,受害人极力陈情,罔置不顾,严重质疑。。。


鄂城区法庭的错判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鄂城区法庭的错判暴露了司法的错谬!
鄂城区法庭的错判蔑视了公民的权利!
鄂城区法庭的错判歪曲了贪婪的事实!
鄂城区法庭的错判轰塌了正义的旌旗!


江水滔滔
沉冤怒吼
雷电无情
黑白颠倒
民心泣血

希望之灯何方?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热爱公平正义的人们,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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