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官说案、关系案司法腐败谁来管?
我们是丁朝刚和龚新金,2012年3月丁朝刚诉湖北浩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中院查封冻结了浩翔公司在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12年7月龚新金因与湖北浩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法院轮后查封冻结了浩翔公司在湖北中特新化能公司的工程款。
新化能接到鄂州市中院协助之后,多次向法院提异议,理由是:工程款已转让给湖北祥天公司,我不能协助法院,我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工程款。
2012年7月24日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以转让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了新化能公司和宇盛公司的异议(此时宇盛公司向鄂城区法院提异议,称工程款已由祥天公司转让给了宇盛公司,在此之前,新化能公司都是说转让给了翔天公司,从未提及转让给宇盛公司)。
为了规避鄂州市两级法院的执行,2012年7月31日新化能公司伙同宇盛公司向黄石市西塞山法院起诉,要求西塞山法院判决新化能公司向宇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在西塞山法院诉讼过程中,浩翔公司称:债权转让是假的,根本不是我公司盖的章,我公司没有向祥天公司转让债权。祥天公司称:宇盛公司的债权转让手续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祥天公司不认可。2013年1月4日上午鄂州市中院向新化能公司送达提取通知书,要求提取查封工程款。西塞山法院不顾其他法院已有生效裁定的程序问题,且两个债权转让人都否认和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了债权转让成立的判决,责令新化能公司向宇盛公司付款,并于2013年1月4日下午送达了判决书。
面对西塞山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们找到西塞山法院领导及黄石市中院要求西塞山法院撤销判决。2013年4月10日西塞山法院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予以再审。
2013年6月4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3号执行裁定,扣留、提取浩翔公司工程款。新化能以不欠浩翔工程款为由提出异议,2013年8月13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新化能公司的异议。2013年9月12日新化能公司不服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4号执行裁定,依法提起诉讼。2013年11月13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鄂州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以新化能公司不具备异议人资格,驳回了其异议之诉。
新化能公司眼看不能对抗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过各种手段找到湖北省高院,湖北省高院违法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责令鄂州市中院撤销(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4号执行裁定。2014年3月19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5号执行裁定,撤销(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4号执行裁定,重新赋予新化能公司向湖北高院复议的权利。
2014年5月21日湖北省高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新化能公司称已于2013年2月8日向宇盛公司付款(鄂州法院查封的款项)。2014年6月4日,湖北省高院责令黄石市西塞山法院出具证据,来证实新化能公司付款的合法性。(2014年6月4日西塞山法院向湖北省高院出具公函:认可是西塞山法院协调新化能公司向宇盛公司付款)。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首先是西塞山法院伙同新化能公司、宇盛公司一起对抗法院的执行程序,尔后是湖北省高院参与。湖北省高院首先违法责令鄂州市中院撤销(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4号执行裁定,将案件移送到高院复议。然后是责令西塞山法院出具对新化能公司有利的证据,解脱新化能公司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责任。
在湖北高院的听证会上:我方指出:第一,债权转让不能成立,两个原债权人均不认可转让,债权转让从何而来?第二,2012年5月11日宇盛公司一边向浩翔公司支付297万元,一边向法院主张浩翔被法院查封的工程款已转让,很显然是浩翔、宇盛、新化能公司为了规避法院查封措施,三方串通,将法院查封解套。湖北省高院不尊重案件事实,对新化能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认可新化能公司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合法性。我们早在2013年元月份就找到了西塞山法院的院长、分管民事、执行的副院长反映情况,以案件错误为由,要求法院不要强制执行,该院院长一再称,我们肯定不会执行,你们赶紧依法主张权利。湖北省高院为什么不帮我调取这个证据?西塞山法院不可能一边以确有错误为由主动将案件进入再审,一边向外界证明是自己协调当事人支付案款,这完全违背客观常理。
当今社会道德严重丧失,为规避法院的执行,可谓是挖空心思。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湖北省高院是湖北法院中的最高级别,高院要求鄂州中院撤销裁定,鄂州中院必须做;要求西塞山法院出具证据,西塞山区法院也必须做。湖北高院以至高的审判职权来对抗我一个平头百姓的权利,我还有什么出路?法律作为道德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我合法的权利却在法院的违法行为中活生生的扼杀,请求各级领导,纠正湖北高院的违法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反映人:丁朝刚13607171781
龚新金13607230359
20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