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交警大队何震、唐太喜在处理武公硚交认字(2013)第D074号文书所涉交通事故中存在:
1. 执法程序违规。在拨打110报警后近40分钟才有警察来到现场,且只是一人出警,违反了一般程序规定。对这一点,在网上投诉近半年,但大队每次都回复说是二人出警,只不过是有一人在他处接受群众的咨询,我每次都要求大队直接查看医院的录像和现场的城市监控录像,这样,到底是几人出警的真相就很清楚了,但均未获采纳。说明大队根本没有调查,也不敢调查。 2. 道路勘测错误。对这点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时好心的替两个警察说是打印错误,大队说是笔误或打印错误。 3. 对现场地形完全没有描述,存在明显的渎职行为。对这点和大队在网上交流了半年,大队先坚称在大队手中的认定书中对现场地形有详细的描述,但当我提出核对我手上的认定书和大队的认定书时,大队又转称在案卷中对地形有详尽的描述,而在事故发生8个月后我才得以查阅案卷却发现案卷中竟然根本没有现场勘测笔录!这说明大队一直是替两个办案警察撒谎,这两个警察为何不做现场勘测?作为从警几十年的交警为何连最基本的事故现场都不做?是故意还是过失? 4. 碰撞部位完全错误。认定书中对碰撞部位的描述是含混的,两个办案警察显然是在掩盖事故的真相。对这点我向大队反映了半年,要求调看事故视频但两个警察始终不让这调看,在我6月28日查阅案卷时发现他们标注的碰撞部位居然是前方,这和事故的事实是完全相反的,当我指出并再次要求调看事故视频时,两个警察先是说看不清,然后说根本就没有视频!这说明两个警察是在故意掩盖事故的真相。 5. 事故原因认定牵强。因为没有做现场勘测,故在制作认定书时仅看双方的违章情况,根本没有考虑双方的行为和主观因素对事故的作用,甚至忽视另一当事方车辆改装的事实,也未考虑另一当事方车辆在事发时的超速行为。 6.未履行救治职责,明显的失职。
综上,两个警察在处理该事故时存在明显的渎职和失职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违规行为。要求对两人进行问责并希望大队能用理性的态度还原事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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