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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危房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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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襄阳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3 12:41: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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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危房问题亟待解决

从2013年3月,我们接收危房开始反映和交涉至今,襄阳市供销社所说、所做一直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混淆视听,达到为自己开脱的目的。
我们对供销社做法表示愤怒,对上级部门的办事效率感到失望。再次投诉,希望在与我们集资住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供销社及相关人员(如:李宝贵、文泽建、崔文强、冯襄华、徐襄生)回避的前提下,请求上级领导对其进行调查。殷切期望能落实“政风行风热线” 所讲“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文泽建(以下简称文某)作为副县级公务员、襄阳市供销社副主任出任生活资料破产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负责集资房的招投标工作(附件一);我们的住房款也交在破产管理人的账户上,并与之签定与住房相关的合同;文某曾让“建房小组”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帮助其清收应收账款(2010年2月23日,有人在文某于供销社的办公室里,当面对文某的做法进行过质询,指出其违规,文某当时也承认此做法不妥);襄阳市供销社领导文某作为破产管理人,在建筑商工程中标后,与其签定让国有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的合同,后期又签定只有破产管理人单方违约责任(违约金高达工程总造价的20%)和追加工程造价的补充协议(不知供销社是否敢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初始原件提供给调查部门),却以破产管理人身份的撤销为借口,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且把工程质量、住房资格等所有责任推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社团组织的“建房小组”。
但襄阳市供销社在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撤销后,还能为所售门面房的业主积极办理房产证(此行为属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逃避土地增值税,使国有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并非是供销社所称,得到71户中65户认可,却是遭到71户反对);已集资、无房户(张振华等人)的住房补偿款40万,也是他们通过长期、数次不同的方式或办法交涉,最后由襄阳市供销社副主任崔文强(以下简称崔某)与建筑商协调200万元发放的(崔某在其办公室和供销社二楼会议室当众所讲)。
集资建房时,我们积极搬迁;2010年2月,在确认公示板上84 m2建筑平面图(附件二)后,交清房款,住房权益本应受到保障。由于供销社副主任文某、科长冯某的判断失误、错误举动和无能行为(所谓让更多的人有房住、影响他人采光权等等借口,只是为了某小团体利益最大化而违法、违规的托辞),置规划局和房产局的许可于不顾,盲目增加住房套数,超规划、超面积违建,遭屡次停工;并于2012年3月,在没履行告知义务、征询本半单元六户意见的前提下,变更工程设计(附件三),违背业主的买房初衷和侵害业主的知情权。致使,2013年3月,收房时却发现,房屋有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附件四),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原工程设计图纸(原附件二)施工,用简单、粗暴、近乎野蛮“一刀切”的办法,致使我们房屋变成危房、建筑面积减少15.88 m2,且剩余68.12 m2的房屋结构不成款式(主卧变成一个只有1.6米宽的“阳台式”儿童卧、客厅成为单纯过道、餐桌勉强靠墙放、1.7 m2的厨房无法做饭),房屋的使用效率和市场价值连五十几平的公租房都不如(后附照片)。
现实是:六户中的两户(陶明钦、潘萍),至今保持分房时的现状,既不敢住,也不能住,房屋闲置至今;还有四户(杨为明 孟青峰 杨玉娅 曹舒适)在无其它住所的情况下,每天提心吊胆生活在狭窄、拥挤、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危房里。
我们多次向供销社反映和交涉,供销社主任李某、崔某要么说“不知情、与我无关、无能为力”,要么就是“踢皮球”,如“找建房小组、房产局、居委会”等;供销社在给市信访局的办结报告中提出:“….建议他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起草和审核报告的人应先咨询法律顾问,因房改房及集资建房分配等纠纷,一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供销社作为过错方和上级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不是找借口逃避。
我们需要的是,维护房屋居住的安全性,分配的公平性和使用的合理性。而不是我们漫长的诉求,供销社消极的态度和推诿的作风,过于牵强和草率的回复。还有某些部门的置之不理,以及社区居委会、住建委等其它部门要形式、走过场的协调会(如:住建委领导2014年7月4日会同建筑商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提出“加固”方案,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面积和使用效率、使用价值严重缩水的问题。
再次恳求上级领导体察民情,彻查供销社及相关人员违规、违法事实,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我们的房产遗留问题,保护我们被侵权人的利益。

襄阳市供销社违反国务院和湖北省《信访条例》
2014年4月1日,即省委第六巡视组进驻襄阳时,我们向襄阳市信访局提交关于请求解决我们住房遗留问题的信访材料。
4月30日,市供销社向市信访局提交办结报告。却违反《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到今天2014年7月11日止,共100天的时间,我们一直没收到市供销社给我们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在此期间,我们按信访局的意见,数次向供销社讨要,并请求市信访局协调,仍没拿到[市信访局王姓和汪姓(女)领导曾帮助过协调并能证明];在向供销社讨要的过程中,我们屡次被保安阻挡在门外,见不到供销社的领导同志,还出现过杨玉娅女士被保安殴打一事(110指挥中心接到过报警,清河口派出所万宝明警官可以证明)。
2014年7月9日,再次找供销社讨要,再次被拒。



诉求人:
潘  萍(13886217518) 陶明钦(13635807198)
杨为明     孟青峰      杨玉娅     曹舒适
                                   
201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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