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奇案 天下奇冤 咸安区公安局浮山派出所执法不公引起公愤 申请人: 张汉莲,女,现年64岁,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旗古村六组 申请内容: 因咸安区浮山派出所执法不公,对申请人家造成严重伤害,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申请人请求调查咸安公安局派出所执法不公的情况,另外,申请人请求对郭志刚、童丽红两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事情经过: 2013年11月6日,申请人家根据本组的统一规划安排,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郭志刚、童丽红夫妇进行无礼取闹,阻挠施工,强行要将他家60平方米的瓦房以12万高价出售出申请人家,对于郭志刚夫妇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申请人家无法接受。事后,申请人家为了化解矛盾,多次申请村组办事处出面调解,但对方寸步不让,还曾两次请社会上的混混上门威胁申请人家。申请人家被逼无奈,为息事宁人,也为了使事情不扩大化,申请人答应8万元价格买下,但郭志刚、童丽红夫妇态度坚决,非10万元不可,少一分不行。事后,村组办事处又多次上门做工作,但对方始终不让步,最终导致这场矛盾升级,在这次纠纷中,双方互有受伤,经法医鉴定,申请人和邹阳都受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咸安区公安局浮山派出所对纠纷进行了三次调解,但郭志刚一直提出要求以10万的价格将两间平房卖给申请人家,其要求完全是一种敲诈行为,所以申请人一家无法接受。2014年1月20日,咸安区公安分局对邹翔处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在纠纷发生近7个月后,2014年6月9日,咸安区公安分局又对年过6旬的申请人处以7天行政拘留,2014年7月4日,又对邹阳进行7天行政拘留,并对申请人的女儿杨艳兰及与本案无关的亲戚张心琴分别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让人费解的是,第一,咸安公安局浮山派出所在处理该纠纷时,单方面听取对方的一面之词,在没有查清楚事实真相对事实认定不准的情况下,凭什么对申请人一家集体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咸安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送达家属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内容,并且决定书也没有及时给当事人,而是过了半年之久,在2014年6月9日在第二次行政处罚留申请人期满时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才通知申请人家到派出所一起拿的,使当事人错过了在规定期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变相剥夺当事人的正当维权权利。 第三,咸安公安局在申请人家四张处罚决定书上,没有提到张心琴这个人,查明的事实中也没有提到过张心琴的相关情节,但是该处罚决定书还是对张心琴作出了罚款300元的处罚,这明显不合法,咸安公安局浮山派出所在对申请人全家在场的人做出全部处罚时,却一直没有对首先动手殴打辱骂老人的郭志刚夫妇无任何处罚,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的家人一直以息事宁人平息纠纷为原则,主动积极配合接受调解,而郭志刚夫妇作为主动挑起事端的一方,在纠纷中不接受调解,一直胡搅蛮缠,乘机敲诈,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如此嚣张霸道根本没有从公安机关的调解中受到教育,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咸安公安局 必须对郭志刚夫妇进行同等的处罚而没有任何作为。 在咸安公安局对申请人一家集体处罚后,申请人多次找派出所,要求对郭志刚家也作出相应处罚,但派出所的回答让人觉得可笑,说他们家是无赖,天天到局里所里闹,搞得局里所里不得安宁,还到处上访告状,甚至还告到市里省里,说他们家市里、省里都有人,不将申请人全家拘留誓不罢休,他们不得已才做出这样的决定,还声称自己办案十几年从没有办过这样的案子见过这么无赖的人,对申请人家的遭遇深表同情,说现在案子已经结了,你们找我我也没有办法,如果你们不服,可以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没办法申请人只好准备好材料又多次找有关部门讨说法,却处处受阻处处碰壁,根本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历尽千辛万苦不知走了多少弯路,好不容易材料送出去了,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时间已有两个月之久。最近听说有人下来调查处理,但是直到今天依然没有人来。申请人认为这本是一件邻里之间的纠纷,双方都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情节较轻,咸安公安局浮山派出所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实事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实施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然对申请人一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必须对郭志刚、童丽红进行对等的处罚。 申请人本是体弱多病长期服药为生的老人,根本没有殴打他们的能力,而郭志刚夫妇年轻气盛,在纠纷中对申请人造成伤害,咸安公安局浮山派出所对他们却无任何处罚,相反对申请人一个64岁的老人拘留7天,既然都说他们都是无赖,难道无赖犯法就不用受处罚,难道当今社会执法部门也怕无赖吗?只要无理取闹、耍无赖,无理也要让三分吗?既然是治安案件,双方都动手了,也都受了伤,凭什么郭志刚家能逍遥法外,安心做生意,我们家就该一而再再而三地受罚?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对咸安公安局浮山派出所在纠纷中处理决定不服,特恳求各级领导和执法部门能公平公正对待此事深入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审这起纠纷案,还申请人家一个公道。 申请人:张汉莲 (13707241257) 2014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