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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8-16 1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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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路在何方?
武汉中院无良法官遭古稀老人痛批之十一
为何说武汉中院民二庭彭×海有意进行违法判决?
古稀老人
为什么说武汉中院民二庭法官彭×海违法判决?请有识之士看看如下确凿事实:
1、上诉人××华上诉的是要求××国返还收条中的人民币30万元:
彭×海在判决中驳回了上诉人返还30万元的无理请求:“本院对其要求被上诉人××国返还3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本来案件到此应该了结,但是,彭×海节外生枝,以一个写着××步的假欠条为依据,做出了被上诉人××国“向李进华返还10万元”这个上诉人并没有诉讼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但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违法判决。
3、为什么说彭×海的判决是违法判决呢?
请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是怎样规定的:第二百条关于再审申请问题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十一)款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诉不理”,不能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是法院民事判决的重要原则。彭×海的判决显然超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事实清楚明了,法律依据确凿。这么简单的案件,被彭×海这样的无良法官搞得乌烟瘴气、是非颠倒、混乱不堪!面对这样的案件,你们身处庄严的法官座位上,情何以堪!武汉中院院长坐在那里,听任冤案发生。给他和有关部门反映多次,他们竟无动于衷,并且一再失去纠正错误的机会,武汉中院又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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