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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8-28 1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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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沈红,女,1964年7月出生,2014年7月满50岁,到了退休年龄,却退休不成。 我于1982年顶职进入原武汉国棉二厂当工人,90年代初期,纺织厂普遍停产或半停产,大量工人无事可做,工厂也入不敷出,政府、企业都鼓励工人自谋出路。为了解除工人的后顾之忧,政府允许企业与工人签订“停薪停职”协议,保留厂级,自谋发展,也就是俗称“两不找”,既为单位减负,又让职工找到新的出路,这在当时是合理合法的好政策。我在1993-1994年间就与单位签了这样的协议,暂时离开了;1995年回归直至2005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买断工龄,工龄从1982年12月-2005年1月,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是1995年1月,当时是在不欠费的状态下与单位办理的买断协议,是经过劳动监察部门认可的,是合法有效的。之后我一直按时缴纳社保,从未有欠费记录,直到今年7月去办理退休,满以为8月可以领到退休金。 万万没想到,武昌社保办事员说我的投保时间不对,原武汉国棉二厂即现在的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是在1994年进入社保,与我的投保时间不符,要我去找江南集团。我即刻去了江南集团,说明此事。江南集团找出当时签订的“停薪停职协议书”,指出协议上讲明停职期间不算工龄,不享受职工待遇,因而就没有给我们这批人投保。按照协议,可以作扣除工龄处理,和我相同经历的人员都是这样处理的,已经有人这样办理退休,并写下“情况说明”。然而,武昌社保收到江南集团回条后,不肯作罢,执意要求补缴,不愿按扣除工龄处理,否则1995年之前的工龄全部作废。 我虽然不怎么懂法,但还是知道“劳动法”、“合同法”是受保护的,我之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不是谁想废除就废除的,即便是“社保法”也不能凌驾于之上。我不知道武昌社保的说法是基于什么“法”,是私法还是公法? 即便如此,我答应补缴1994年的保费,以息事宁人。没想到,这还没完,他们说不能只补1994年的,要从1986年补起,要以单位的名义“补漏”。天,我是不是在做噩梦?差一年要补9年?政策不是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吗?为什么视同缴费年限还要再缴费?这算不算重复收费? 不是噩梦,一切都是真的。我经历了企业的兴衰荣辱,经历了下岗的阵痛,目睹了改革开放以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这一代人可以说为了国家的经济复苏付出了很大代价,做出了极大牺牲,我们的经历,都刻着时代的烙印。我们一步一步,艰难前行,行到晚年,还要为历史的遗留买单?何况以前的种种都是合法的,合规的,为什么要买单? 即便是交满所有费用,也还不算完,还得等到三个月以后待批,本该7月退休的我,最快也要到12月才可能办下来,那么这半年的退休费谁买单?我只不过差一年保费,就要受到这么大损失? 我不知道武昌社保的所作所为及所说出自哪本“经书”,我的退休之路怎么样才是尽头?请经视台的记者帮忙弄清这件事的真相,帮我讨个说法。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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