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诉石首市大垸镇卫生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在湖北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了鄂医鉴(2010)006号医疗事故鉴定书。
经过五年医疗官司诉讼,由于湖北省医学会官官相护,做虚假鉴定,致本案一波三折,受害人维权步履维艰。因为鄂医鉴(2010)006号鉴定书就是保护医院,保护医生,暗箱操作,对受害人无任何公平,公正可言。鉴定书出具不久,患者周健瘫痪四年后于2010年7月死亡,周健奶奶也在极其悲愤和委屈压力下含冤离去,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搞得支离破碎,悲痛万分!问世间何时有青天在?
于2014年6月向荆州市中院申请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2014年6月30日,7月21日两次开庭当天湖北省医学会产科专家在无任何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出庭。来的是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和一位儿科专家。致使受害人无法对产科情况(剖宫产手术诊疗过程)与鉴定专家当面质询,让法官更好的查明事实真相。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周培祥
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6号
申请人:肖亚花
住址: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壶中村第十组289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医学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5号 鉴定书:鄂医鉴(2010)006号 申请事项:通知湖北省医学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关于周培祥,肖亚花诉石首市大垸镇卫生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经沙市区人民法院委托,由湖北省医学会出具的鄂医鉴(2010)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和瑕疵,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1、鉴定书没有认定石首市大垸镇卫生院违反医师法的违法行为
为产妇肖亚花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杨杰、夏丽存在违反医师法的行为;杨杰是外科医师,没有进行剖宫产手术资质,违反医师法第14条规定;夏丽是执业助理医师,无资历从事剖宫产手术,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0条规定。但是,鉴定书没有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2、鉴定书没有认定石首市大垸镇卫生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
2.1没有剖宫产手术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违反诊疗常规,病历中显示:剖宫产手术指征为:心理因素,而心理因素根本不是手术指征。
2.2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违反产科临床常规。
2.3伪造、隐匿病历资料,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和医师法相关规定。
2.4对新生儿窒息处置不当,违反新生窒息儿处理常规。 2.5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一项中,只字未提肖亚花子出生时阿氏评分“7`/1,10`/5”,有意掩盖新生儿出生时存在窒息的事实。
2.6产妇未到预产期,提前实施剖宫产手术,致使新生儿心肺功能不齐全、不成熟,加重新生儿生存风险。 2.7没有产妇肖亚花的手指印,不能确定其病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鉴定书没有认定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新生儿治疗措施明显迟延的医疗过错。入院6小时才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延误病情,未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申请人认为,湖北省医学会出具的鄂医鉴(2010)006号鉴定书有明显的错误和瑕疵,已由被告石首市大垸镇卫生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周培祥、肖亚花作为本案原告,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故申请鄂医鉴(2010)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培祥 肖亚花
2014年6月15日
湖北省医学会产科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省医学会来的所谓的“专家”在法院领取受害人预先支付的2400元的出庭费用后扬长而去(没给发票)。而至今受害人也没有见过产科专家,也无法对产科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以及被告实施剖宫产手术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鉴定情况一无所知,至今含冤蒙雪,离官司公正判决遥遥远期,使受害人雪上加霜,欲哭无泪,只恨苍天不公!
以儿科鉴定专家刘汉楚为组长的鉴定专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医方存在非法行医,伪造病历的情况下,违法鉴定(按相关法律,非法行医是不受理鉴定的)。至今产科专家也不出庭,也不给受害家庭在法庭上的一个说法,使受害家庭亲人含冤九泉,请问你们的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实名控诉人:周培祥 13714162048
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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