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为武汉某电子公司采购,于2012年12月生育二胎子女一名。公司以违法生育为由不给予产假;后经协商给予产假60天,但仅发放基本工资的80%,停发其他福利。2013年6月,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处理意见: 1、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合同期限自然顺延至2013年12月; 2、给予该员工98天产假,按正常工作发放薪酬并交纳社会保险;不足部分予以补休或给予经济补偿; 3、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直至婴儿满1周岁。 律师分析: 1、产假是为保护妇女和婴儿权益为目的,其以生育这是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论其是否合法。 2、产假期间,应按正常工作发放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但在其他福利方面可以做出与正常工作劳动者有差异的安排,不能因为违法生育而克扣产假或一般待遇。 3、即便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决绝续签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2012年4月28日国务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规定: 1、产假并不以成功生育为条件;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成功生育的,产假98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按15天/胎增加产假。 晚育的,湖北省奖励产假30天,合计128天,并奖励其配偶护理假10天。产假、护理假是否可以分段修、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未有明确规定,可由企业自行规定。 注意: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二胎则不得的享受奖励政策。 3、孕前产检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扣减薪酬。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哺乳期女性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5、用人单位应按1小时/胎给予哺乳时间,路途时间是否计算在内,未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规定;但建立建立专门哺乳室或额外给予路途时间。 6、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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