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暴露出现的两个极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国家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制,倡导人民群众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同时党的十八大着眼于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将“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纳入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习总书记所提出的中国梦的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进一步提升的幸福特征,这是老百姓期待的小康梦、幸福梦。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分流,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产业,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给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带来了契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在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在保持农村土地流转有偿使用的前提下,农民依靠政策和法律赋予的权益,依靠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收益生存发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有保障的,以湖北省长江中上游丘陵六山一水三分田地带为例,人均耕地、林地四—五亩,土地市场流转出让收入人均三千元以上没有问题,如果老年农民将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用于养老,加上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中国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村生活水平人均大米三百多斤,鱼、肉食等一百多斤,蔬菜、副食等按现价值折算)保障绰绰有余,小康幸福梦就会梦园成真。但是,政策和法律、权力和利益、集体资产和土地资源的管理权往往都是先知先觉者所掌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普遍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是部分人掌握着大量农村土地无偿使用和占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时,大面积的山地从此改名换姓,国家实行种田补贴时,集体的机动地和个人的代耕地都换名移主了。一度个人公开拍卖、出售土地的比比皆是,在这种小气候潮流中,一部分人发财了,而且是百万、千万土豪。二是部分群体人的土地被无故侵占或流失,政策和法律所赋予已经取得和应该取得承包地的农民耕地被剥夺,造成了种田人没有田种的可悲局面。中国农民从改革开放第一轮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取得了承包地,农民依靠土地,生活水平迈向了温饱。1998年党和国家继续推行了以第一轮承包为基础的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2002年后全面废止了农民负担:各种税费提留,并对种田农民实行了补贴,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一部分农民靠辛勤的劳动,依靠科学技术,在土地上精耕细作先富裕起来,土地的收益加大,因而引起了少数人打起了农村土地的歪主意,以致农村出现了巧取豪夺集体机动地和个人承包地的土豪。由此打破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口平均取得承包地的原则,和有偿承包集体土地、有偿流转代耕个人承包地的公平秩序。至使集体机动地和部分农民承包地被侵占,造成了部分农民耕者无其田的生活困境。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按党和国家政策以户按人平均取得的承包地,第二轮延包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是以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为基础按人口平均取得的家庭承包责任地,1998—2000年二轮延包时期段的村组合同档案材料能公正地表明以户按人平均取得的承包地面积,以及相应的农民负担,现在取消了农民负担还有国家补贴时,少数人打破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户按人平均分配的原则,农村土地国家、集体所有的原则。对照少数人的土地面积,特别是与征地拆迁的补偿面积相对照,他们没有有偿承包集体机动地和代耕他人承包地,而现在拥有无数的土地面积,是什么原因、什么方式所取得的?什么人才能无偿占有更多的农村土地资源和国家征地补偿?为什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部分农民失去了承包地?为什么部分农民失去了相应的土地补偿?引起社会两个极端矛盾的原因,一是农民缺乏知情权和根本利益的保护权。二是政府和基层组织缺失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三是政策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益与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利益相冲突,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补偿权是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利益所在,也是部分先知先觉者的利益所在。 中国农村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流转土地按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或社会保障。《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十二条: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给于补偿、补助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党和国家号召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营造社会公平正义,和谐进步。在中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农民的更多财产权利,最主要的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如果离开了土地,让青年农民赤身空手走进城镇化进程中发展,这就造成了他们的生活困难,以致社会的不公,如果让老年农民失去农村土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就没有保障。对于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落实;对于部分农民的失地,造成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困境;对于少数人非法侵占农村土地、变卖农村土地的恶劣现象,应引起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否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将会是形同虚设。将“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将“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纳入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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