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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12 08: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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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某,女,原籍湖南。因其丈夫肖某某(湖北长阳人)2009年3月犯罪被逮捕,后来被判七年徒刑。李某于2010年上半年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长阳法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离婚,而是一再“做工作”,让李某撤诉。2010年8月,李某第二次向长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工作人员又是“做工作”,迫使李某表示 “和好”。2013年4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长阳法院居然判决“驳回起诉”!李某起诉离婚的案子已经五年了,现在仍然躺在长阳法院的卷宗里!
如果说前两次李某没有离婚,是自己“撤诉”和表示“和好”(无论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表面上还说得过去。但是第三次起诉,被长阳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就是严重违法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李某的丈夫肖某被判处7年徒刑,属于最高法院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长阳法院为何不按最法院的规定办理呢?莫说一方犯罪劳改,就是一般人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也不可能第三次起诉不判离婚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主要的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三次向法院起诉,本身就说明感情破裂了。我们质疑长阳法院到底是不是在依法办案,到底是不是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人的一生有多少个五年啊?按照传统的花甲计算,人生就是12个五年。前4个五年,是成长的20年(我国法律规定女满20岁才能结婚);后2个五年是衰老的10年(女人五十岁就是更年期了)。女人最美好的青春只有6个五年!李某不幸的婚姻已经损耗了她2个五年,长阳法院已经拖去了她最美好的1个五年了,法院还捏着她的青春不放手!难道她的最美好的青春就要消失在法院里吗?
我们不知道长阳法院对本地人的离婚案件是不是也这样一拖再拖?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李某不是长阳本地人而受到如此的不公?我们只知道法院要依法办事。我们期待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拿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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