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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1 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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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原湖北天门职业学院老师韩胜。下面我说一下事情的经过:
2011年7月大学毕业,本人参加了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分配到新疆进行志愿服务工作。2013年2月,我申请结束服务期应聘到天门职业学院工作。在应聘期间,天门职业学院通知本人有三个月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单位会根据个人表现给予转正或者辞退,并按照天门市人社局社保缴纳标准为本人缴纳五险一金,于是2013年3月份,我正式到贵单位上岗工作,学校(本人就读大学)也把本人的学籍档案和报到证一同转到了天门职业学院,并于天门职业学院签订了三方协议书。
2014年3月份,天门职业学院提出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在与天门职业学院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合同中没有注明为本人缴纳五险一金事项,所以本人没有与贵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5月,因家人身体原因,需要我回家照顾,我便向天门职业学院提出辞职,经领导同意,在5月19日我与天门职业学院办理了离职手续。
现今,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我向天门职业学院申请为本人支付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双份工资,补发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以及拖欠本人的2014年5月份十九天的劳动报酬。
经多次与天门职业学院协商未果,天门职业学院没有给本人答复,故在此向领导反映,请领导明察!
离职单
http://E:\\天门职业学院\\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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