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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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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社会公益和正义,检举揭发未被食药监局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和相关事实证据或案件线索的,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可获得不低于100元、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违法者属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个人);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药监局发现;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结案。同时,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食药监局查处,与查处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举报部分违法事实,提供部分直接证据并协助食药监局查处,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一级、二级、三级举报的,分别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3%、1%予以奖励,奖励不低于100元。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市民若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31举报。
这些违法行为列入一级举报奖励范畴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同步公布了食药安全违法行为“大全”,市民发现这些违法行为线索的,可及时向该局或有关部门举报。对于举报食品类第(一)(三)款,保健食品类第(四)款,化妆品类第(三)(六)款所列情形的,按一级举报予以奖励。
食品类:举报下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应当奖励举报人:
(一)在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超市后,为其性状、色泽、保鲜需要而使用违禁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储存、销售的;
(二)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用产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或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或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或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掺假掺杂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等食品的;
(七)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八)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从事餐饮经营的;
(十一)生产、经营或使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十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规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
保健食品类:举报下列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应当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保健食品和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四)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的;
(六)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药品类:举报下列药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应当奖励举报人: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生产药品的;
(二)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药品的;
(三)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或者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辅料生产药品的;
(四)更改药品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五)伪造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
(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的。
医疗器械类:举报下列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六)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化妆品类:举报下列化妆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局应当奖励举报人: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
(四)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化妆品的;
(五)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六)生产经营者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者明知化妆品中添加有违禁物质仍然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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