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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该不该如此办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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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4-11-15 20: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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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该不该如此办学教学
   我是民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一学生家长,该学院为了“收益”和“现金分红”、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处理学生,违规操作,强行“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集体荣誉感强”的学生读留级和退学、让学生拿不到毕业证,并违规收取费用至今不彻底退还;该学院管理混乱,不考勤、不管理学生,误人子弟不承认,还到人民法院状告学生家长,发展到因管理混乱害学生性命。请问:这样的民办学校该不该如此办学、教学、伤害学生和学生家长?
   一、学校招生前录取通知书说好专科读三年、可“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却读了一年就被学校决定留级,二年就被学校决定退学,并在不到毕业时间的情况下、就不让学生读书,让学生不能完成学业,更不能拿到毕业证。这是不是骗学生进学校、害学生和家长?
   二、学校在决定学生留级之前不通知学生和家长、就强行改变学生学制时间,使学制三年变成四年,还不给学生“留级通知书”,更不让学生签字,学生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差,学制三年变四年、又要多交一年费用,不能读留级,但学校非要学生读留级,并强行收取要家长“及时上缴”的费用不退。这是不是强行学生读留级、并剥夺学生选择权?
   三、学校在决定学生留级、退学之前还给学生家长写信:说“该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集体荣誉感强”。请问:学生“在校期间”这么好、该不该被学校强行决定留级和退学、还不给毕业证?
   四、学校在每次信中总离不了要学生家长“及时上缴”费用,可收取费用后、就再去决定学生留级、退学,还至今不退强行学生读留级、而学生没有读留级的强行收费。这是不是在写假信骗人骗钱、并骗取收费?骗取收费该不该退?
   
   五、学校在决定学生退学之后、还不给学生退学通知书,也不让学生签字和通知学生家长,更不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力,使学生至今都无法申诉。这是不是严重剥夺学生和家长应有的合法权利?
   六、学校每次给学生家长写信都是统一印制,只有学生名字是手写,“那有每个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都是一样?”,而且、写了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却还要学生“在校期间”留级和退学。这是不是纯属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和为了学校“创收”“现金分红”、而故意隐瞒学生在校真实情况、误导家长对孩子的监督和管理、让学生拿不到毕业证、毁学生家长毕业心血,最终造成误人子弟?
   七、根据查知:该学校才举办几年,民办单位就获得4000万元收益;投资期间学校向举办单位累计现金分红8150万元”。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学校该不该用违规操作,违规收费,写信骗取收费,乱收费,不合理退费等手段、来“收益”和“现金分红”学生家长血汗钱、还至今不彻底退还该不该?
   八、学生家长为了孩子读书,又不欠学校任何费用,是学校自已制规违规,管理混乱,误人子弟,违规操作,违规收费、乱收费,又久拖不合理退费,家长是被逼网上发贴,学校不去妥善解决问题,自已不要名誉,还到人民法院状告学生家长侵害学校名誉权该不该?
   根据有关规定:“名誉权损害是因受害人(学校)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家长)不承担责任”,而且、有什么样的作为,就有什么样的名誉,但学校还要家长承担责任该不该?这是不是错告或诬告学生家长?。
   九、学校只告家长发贴侵权,而对学校违规事实一字不提,更不进入司法程序,后经省物价局调查,说该学院确实存在乱收费和违规乱收费现象,并责命退费,但该学校又不彻底退还,再次逼迫家长继续投诉和发贴。这是不是态度强硬、仗势欺人、久拖不合理退费、严重行政不作为?
   十、学生家长投诉、发贴该学校管理混乱,误人子弟,可该学校坚持不承认,还到人民法院状告学生家长,现又发展到学生在教室里、被校外的人进入教室图谋不轨,在招到反抗后,将女学生的头部,颈部,背部,及四肢等部位捅了一百余刀,至被害学生的右侧颈部静脉割断,流血过多至死,请问这是不是严重管理混乱?学院该不该状告学生家长说学院管理混乱?
   十一、学生家长一次又一次尊重学校不发贴,但学校不尊重学生家长,不发贴就不闻不问,更不妥善解决问题,现在、又通过地方公安机关不准发贴,请问:学生家长不发贴又能去那里解决问题?你们利用职务和权力不依法依规办事,误人子弟,毁家长毕生心血,挖空心思骗学生及家长的钱不退;明明有错、还振振有词、强词夺理,为了不退或少退违规乱收费、欺下瞒上,仗势欺人,乃至倒打一耙、反过来告受害学生家长的状!你们良心何在?地方公安机关和政府该不该保护地方子民在外地不受欺骗?希望学校不要千方百计去阻止家长投诉、发贴,更应该去妥善解决问题,彻底退还违规乱收费,不要一错再错,错到牵连无辜。
   如果把问题彻底解决了,投诉、发贴就自然不会发生。
   十二、不论学校怎么利用强词夺理,欺下瞒上,仗势欺人、状告学生家长掩盖事实,但学校邮寄的录取通知书上明明白白写的是专科三年是真的;学校在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之前写给学生家长的信是真的;而且、信上明明白白写的是“在校期间”也是真的;在信中要学生家长“及时上缴”费用,可收取费用后、就再去决定学生留级或退学是真的;学校强行学生读留级、而学生没有读留级,学校也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是真的,强行收取要家长“及时上缴”的费用至今不退也是真的;学校因管理混乱、发展到伤害学生性命是真的;状告学生家长也是真的;无论少数有关部门和领导如何官官相护,相互勾结、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强行结案,利用职务和权力欺压百姓,损民、害民、不得人心,但学生家长所说的都是真实的,并有图证、言证、校规、以及法律法规作证,而且、能以真凭实据与该学校对质属实,望有人管管或帮助解决问题,让腐败行为得到“零容忍”,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希望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董事长:张晓东、监事长:艾路明、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民办学校,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学校的失职、营私舞弊进行监督、处理。
   希望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能行使自己的职责、让相关部门监督和处理该问题,不要让“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行政不作为官官相护”的问题再次发生。谢谢!

a1文证A【被骗进校【一】一.jpg a2文证A【不让读书【二】二.jpg a3文证A【状告家长【三】三.jpg a4文证A【创收分红【四】四.jpg a5文证c【缩舍被亡【五】五.jpg a6司证B【教室被害【六】六.jpg a7司证B【教室被害【七】七.jpg a8图证c【缩舍被亡【八】八.png a9图证c【缩舍被亡【九】九.png

实名举报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行政不作为官官相护视而不管: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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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15 21:41:41
2014年7月2日 -  1、 2013年9月至11月,鄂城区法院樊口法庭庭长陈国胜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出入黄石11次。鄂城区纪委给予陈国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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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4-11-17 13: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细则》
                       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年8月版(笫95页)
  一、考勤内容:
  学生上课、早操、晚自习,课外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旷课和缺课达到规定时数,应及时向所在系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可该学院不对没有请假手续,进不进教室的学生进行管理,考勤,教育教学和考试,还为了将收到的钱不退,就不按照有关规定去处理学生。]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年8月版(笫66页)
  第十一条:处分程序: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处分建议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一式三份)。
  第二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累计天数(学时)给予如下处理:
(一)、 三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给以记过处分;
(四)、 十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连续两周(十五)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可该学院在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之前不通知学生和家长,更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也不给留级和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更不让学生签字。还为了将收到的钱不退,就不按照以上规定去处理学生。]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决定学生退学红头文件中说)
   第二十一条: 第2---6款:学生留级试读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
   [可该学院明知专科学生留级试读只能办理一次,却还决定留了级的学生再次跟班试读,胡作非为,在一学期内给学生作出了留级试读两次决定。经二次决定后、学院又反而以留级试读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为由强行决定学生退学。自相矛盾。]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年8月版(第8页)
  第  六 条:1、学生上课、早操、晚自习、......课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
  第  七 条:3、学生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四条: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固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限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可该学院半年没有学生考勤表,也没有学生任何请假手续,竟然为了不退已经收到的钱,就不去按照规定处理学生。还不让退了学的学生及时离开学校,却继续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依法接受监督。
   [可该学院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处理,保证不了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拿不到毕业证。家长依法监督,学院就到法院状告家长,更不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可该学院在明知学生大一被学院留了级,大二上半年也没有学分,却还去决定学生再去跟班试读大二下学期。还给学生家长写表扬信,说学生在校期间无任何过错,但又强行决定学生留级,跟读,退学,缺德又失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  二 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可该学院只想钱,并利用违规操作,违规收费,写信骗取收费,不合理退费,来“收益”和“现金分红”学生家长的血汗钱至今不彻底退还。还欺下瞒上,让该问题至今不能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籍管理: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  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法律文书),送交本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必须告之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可该学院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都是强行进行,也不给学生留级和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更不让学生鉴字和申诉,也不告知学生应有的权利。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   四 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三)、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可该学院录取通知书上是《学制三年》,读了一年就被学院决定留级、跟读、退学、还不给毕业证,骗取学生进学院并收费,违反处理程序、制规违规,违规操作,违规违法乱收费至今不彻底退还,还状告学生家长,坚持不承认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可该学院自己违规违法还不告知学生应有的权利,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不准学生申诉,还将学生家长告到人民法院,还用法院、公证处来对付弱势学生家长,欺压家长,也不兑现学院自己的承诺:“教育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要对学生的成长负责,要对家长的投入负责”,更没有任何赔偿。]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06]183号)
  18、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可该学院为了能够多收到钱、而故意不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不处理就可以收取费用的目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 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六章 党的干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请问: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张清杰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院长吴永桥、董事长:张晓东、监事长:艾路明、和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你们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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