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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巡游宣传促销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心城区巡游宣传促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采取打锣鼓、扭秧歌、举牌游行等方式开展巡游宣传促销活动,需经公安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经批准占用道路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时,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影响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及居民生产生活。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且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时必须靠路边行走,确保安全有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文教科研机构、机关单位和居民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巡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凡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的,由公安部门管理;“三道”外的,由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对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荆门市公安局 荆门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