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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纳入“民告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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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1-19 1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新法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

  亮点一>>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数据显示,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

  有分析认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愿出庭,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漠视公众诉求的心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权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

  亮点二>>

  征地补偿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针对新法表示,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

  “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夏勇说。

  新法增加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阻止证人作证可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指使、胁迫、贿买证人作证或阻止证人作证,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情形,法院将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应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一项:“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新法为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受理的

  12种情形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焦点关注

  行政诉讼法还有哪些修改?

  修改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纳入受案范围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修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改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修改四:应当登记立案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修改五: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修改六: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可成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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