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21点3分50秒左右,发生在百步亭花园路的道路交通事故,让我的心情一直不能平静,特别是江岸区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本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事故调查程序不合法,并且对事故责任划分不公的情形,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利益,让人不服非常气愤。 一、事故调查程序不合法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至始至终由一名警官完成,由于我儿子出了事故后一直处于精神恍惚状态,他又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合和事情,整个程序他也不懂,警官教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记得最清楚的是警官拿了一份打好的笔录叫我儿子按照上面的内容抄写在另外一张纸上,当时我儿子要求做修改,被拒绝。事后我儿子觉得不妥,于当天下午要求重新做笔录,竟然被拒绝了。10月29日上午,我本人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还是一名警官在做对方当事人妻子的询问笔录。如此操作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 2、2014年11月11日申请人收到一份车辆安全状况和车与行人的接触部位的司法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车子除了左上侧挡风玻璃受损外,其余仅有车前左侧灯罩上有擦拭痕迹外,其他均无撞击受损情况。除了以上鉴定外,没有对受力情况、附着物体、成分、擦拭痕迹与微量物证等进行比对分析,综合评断。没有事实证明两个人撞在车上,请问着力点在哪里? 3、事故发生后,我儿子觉得非常突然,一瞬间像是从天而降一样,百思不得其解。于是2014年10月19日后连续几次去事故中队要求查看交通监控录像,得到的答复是:会通知你们来看的,我们一直在等待,结果到2014年11月11日上午告知:没有调到监控录像。为什么30天内不告知而非要等到30天以后才告知这个结果?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正 当时我儿子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无超速、无酒驾、无违章行为。 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第四十四条“(二)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走......”;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事实已经证明了行人突然横穿行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法律法规突然横穿道路,而且是“朋友聚会喝了酒”,还“喝得比较多”。酒后的兴奋,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促使他们突然横穿道路是显而易见的。这才是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以上事实非常清楚,为什么非要来个是非颠倒?行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然横穿道路,我儿子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怎么就会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事故中仅凭主观臆断的虚挂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非要认定我儿子承担主要责任,因果倒置明显显失公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他们手中捏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天平的砝码始终我在他们的手上,一人完成询问笔录何以为公?不公正的责任认定要法何用?他们怎么就不能公平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呢?他们的如此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靠谁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靠谁来推进? 我们两老拿的是退休工资,儿子媳妇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还要抚养小孩,生活维艰。前几年,凑钱买了车子,由于经济不宽裕,只买了交强险,没买商业险,平时他们开车都非常谨慎,生怕出事,谁知飞来横祸,但谁也不情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发生了,我们只有面对,却谁知让我们面对的是不公正的结果,这样一来,我们今后的日子该如何过下去,天理不公,公理何在?有谁来理会,又有谁来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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