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30日傍晚,刘祥(受害者)骑着无牌摩托车行驶在王港公路上缓慢行驶,前往监利县福田寺镇街上去购买生活用品。对方代林山(肇事者)也骑着无牌摩托车快速行驶,快与刘祥接近时,代的摩托车突然越过中心线直向刘冲来,将刘的摩托车和刘撞到在地,还将刘的左腿也撞断,代也摔倒在地,头部受伤很重,摩托车向前滑行了十米有余。事故发生后,本厂(周城渔场)职工蓝某报警,监利县交警大队的史警官赶到现场,经过仔细的审查,他向大众说是代骑车太快造成的事故,与刘无关。 代与刘同时受伤,同时进入监利县人民医院,他们俩在县人民医院住了没几天,先后转入到武汉同济医院,代因医治无效便去世了。刘继续在同济医院进行手术医治,手术进行了一天一夜才顺利的完成,接着又在同济医院住了一个月的院,前前后后花了不少于十万块,加上人力精力以及精神损失费那都是不计其数,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我是刘祥的父亲,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叫刘礼光,住在监利县爱民村9组。在刘祥治病期间,田海洋警官(原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科长,现任职监利县公安局,也是我要投诉的主人公)要我去拿判决书,上面是这样判决的,将刘祥和代林山划成责任同等。当时我否认这个结论是不公的,违背了事故的真实情况,对方才是肇事者,而我方才是受害者,不能因为对方肇事出的交通事故丧失了其生命而让我这个受害者来背负责任,怎么会有这样的道理呢?田说:“刘祥还活着,代林山已死了,不这么办不行?”我反驳:“死者可赦免过错,活着的人无罪可以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哪有这样的道理!”田接着说:“你有冤可以向我们上级部门申诉,我们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答他:“既然你这么说,我们老百姓被冤枉了就无处申冤了!” 刘出院后,田再要刘拿3万元(原来拿2万元)就可以结案,并且限定在十天之内钱要到位,否则将刘告上法庭。刘说:“我刚出院,手术治疗住院早就一贫如洗了,哪里还有钱?”事隔三天,田打来电话要刘把医药费单据送过去,刘因左腿手术完还在疼痛去不了。第四天,田亲自上门把刘的六万二千元的药费单据拿走了。第十天到了,福田镇派出所、司法所两位所长通知刘去交钱。刘说:“田科长拿我的医药费单据时说跟我垫付了三万元,问题已经解决了,怎么还向我要钱?”两位所长不信,便打电话问田。田说:“刘的医药费单据我向上级报了,还没有批下来,现在要刘先把钱拿出来,以后再说。时隔半年,此事杳无音讯,我去问田,他说:“我把复印件交给陈主任、徐国庆了.”然后他们俩也是不承认,就这样互相推却着,不都敢承担责任,问题始终不能落实。我回来后,再向田打电话问他这件事,他还是向上次那样回答。我说:“你们这样互相推却着,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我要把这个问她向你们主管部门反映。”田回答,你有能力就去找他们啊! 现在的刘祥将永久性的失去了自己的左腿,以后都只能拄着拐杖来走路,曾经的一家之主,家里的主要的劳动力,现在连走路都是个问题,以后的生活又该是何等的艰辛。这些看得见看不见的伤害又该让谁去买单?而家里早就因为手术医治以及住院治疗借了十来万,如今的生活真的是四面徒壁,以后还要靠着这残缺的双腿去还这些债!我们只是普普通通老实奉公守法的良好纳税人,为何在受到这巨大的身心伤害的时候,我们的人民公仆没有伸出援助之手,没有公平的判决也罢,为何想着的还是如何敲诈我们这些老百姓呢?这些种种的所作所为给刘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真的不比失去左腿的伤害还少。难道老百姓的冤真的是向我们这位田警官说的,你有能力就去办吗? 我-----一个年过七旬的老人,从事了一辈子的教育工作,不说桃李满门,教过的学生也是不计其数的。如今看到祖国竟然有这样的领导者,还打着人民公仆的旗号在这里耀武扬威,甚是悲痛,不止是为自己的不幸赶到哀,也是为国家的哀。在这里我不想断然的用那四个字来形容他们,我只是希望尽我的绵薄之力能为老百姓扫除这些害群之马!我之前看到贵台的湖北政风行风热线已经多次打过电话,可是都没有人接听。也不能贸贸然然的就去贵台,所以特写下这些事希望能引起贵台的注意!还望贵台看到后能尽快联系我,我将积极配合贵台来查明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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