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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监利县交警大队科长田海洋罔顾法纪欺诈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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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6 15: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30日傍晚,刘祥(受害者)骑着无牌摩托车行驶在王港公路上缓慢行驶,前往监利县福田寺镇街上去购买生活用品。对方代林山(肇事者)也骑着无牌摩托车快速行驶,快与刘祥接近时,代的摩托车突然越过中心线直向刘冲来,将刘的摩托车和刘撞到在地,还将刘的左腿也撞断,代也摔倒在地,头部受伤很重,摩托车向前滑行了十米有余。事故发生后,本厂(周城渔场)职工蓝某报警,监利县交警大队的史警官赶到现场,经过仔细的审查,他向大众说是代骑车太快造成的事故,与刘无关。
代与刘同时受伤,同时进入监利县人民医院,他们俩在县人民医院住了没几天,先后转入到武汉同济医院,代因医治无效便去世了。刘继续在同济医院进行手术医治,手术进行了一天一夜才顺利的完成,接着又在同济医院住了一个月的院,前前后后花了不少于十万块,加上人力精力以及精神损失费那都是不计其数,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我是刘祥的父亲,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叫刘礼光,住在监利县爱民村9组。在刘祥治病期间,田海洋警官(原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科长,现任职监利县公安局,也是我要投诉的主人公)要我去拿判决书,上面是这样判决的,将刘祥和代林山划成责任同等。当时我否认这个结论是不公的,违背了事故的真实情况,对方才是肇事者,而我方才是受害者,不能因为对方肇事出的交通事故丧失了其生命而让我这个受害者来背负责任,怎么会有这样的道理呢?田说:“刘祥还活着,代林山已死了,不这么办不行?”我反驳:“死者可赦免过错,活着的人无罪可以加上莫须有的罪名,哪有这样的道理!”田接着说:“你有冤可以向我们上级部门申诉,我们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答他:“既然你这么说,我们老百姓被冤枉了就无处申冤了!”
       刘出院后,田再要刘拿3万元(原来拿2万元)就可以结案,并且限定在十天之内钱要到位,否则将刘告上法庭。刘说:“我刚出院,手术治疗住院早就一贫如洗了,哪里还有钱?”事隔三天,田打来电话要刘把医药费单据送过去,刘因左腿手术完还在疼痛去不了。第四天,田亲自上门把刘的六万二千元的药费单据拿走了。第十天到了,福田镇派出所、司法所两位所长通知刘去交钱。刘说:“田科长拿我的医药费单据时说跟我垫付了三万元,问题已经解决了,怎么还向我要钱?”两位所长不信,便打电话问田。田说:“刘的医药费单据我向上级报了,还没有批下来,现在要刘先把钱拿出来,以后再说。时隔半年,此事杳无音讯,我去问田,他说:“我把复印件交给陈主任、徐国庆了.”然后他们俩也是不承认,就这样互相推却着,不都敢承担责任,问题始终不能落实。我回来后,再向田打电话问他这件事,他还是向上次那样回答。我说:“你们这样互相推却着,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我要把这个问她向你们主管部门反映。”田回答,你有能力就去找他们啊!
       现在的刘祥将永久性的失去了自己的左腿,以后都只能拄着拐杖来走路,曾经的一家之主,家里的主要的劳动力,现在连走路都是个问题,以后的生活又该是何等的艰辛。这些看得见看不见的伤害又该让谁去买单?而家里早就因为手术医治以及住院治疗借了十来万,如今的生活真的是四面徒壁,以后还要靠着这残缺的双腿去还这些债!我们只是普普通通老实奉公守法的良好纳税人,为何在受到这巨大的身心伤害的时候,我们的人民公仆没有伸出援助之手,没有公平的判决也罢,为何想着的还是如何敲诈我们这些老百姓呢?这些种种的所作所为给刘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真的不比失去左腿的伤害还少。难道老百姓的冤真的是向我们这位田警官说的,你有能力就去办吗?
        我-----一个年过七旬的老人,从事了一辈子的教育工作,不说桃李满门,教过的学生也是不计其数的。如今看到祖国竟然有这样的领导者,还打着人民公仆的旗号在这里耀武扬威,甚是悲痛,不止是为自己的不幸赶到哀,也是为国家的哀。在这里我不想断然的用那四个字来形容他们,我只是希望尽我的绵薄之力能为老百姓扫除这些害群之马!我之前看到贵台的湖北政风行风热线已经多次打过电话,可是都没有人接听。也不能贸贸然然的就去贵台,所以特写下这些事希望能引起贵台的注意!还望贵台看到后能尽快联系我,我将积极配合贵台来查明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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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2-6 16:54:48
      中共湖北省纪委检查委员会                                           中共鄂州市纪委检查委员会:
            
本人是一私营企业主,系*****公司法人
今天再次慎重实名举报:鄂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队长熊才良(人称熊豺狼),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位权力便利,进行非法高利借贷,实施敲榨勒索,唆使其弟熊波,贿买证人,勾结法院法官,左右司法公正,欲对本人合法权益进行劫掠。
本人与熊才良(熊豺狼)的认识经过及举报事由:
2008年,本人在经商过程中,内部职工因工资发放原因,举报本人公司财务有问题之事,被鄂州经侦支队进行查帐,查帐带队人是熊才良,自此事之后,即认识熊才良。其身为经侦司法人员,查帐后,没什么问题,随后其无数次电话联系本人,以谈工作问题为由,让本人请吃饭、喝茶、洗脚、唱歌等娱乐行为。本人行走经商之路,对此等司法侦查人员的如此劣迹行为不敢多有得罪,为企业正常经营,只得忍气吞声。熊才良看我待人真诚,慢慢即成为所谓朋友关系,隔三差五吃饭娱乐签单后,让我去付帐,逢年过节我也只得意思意思,不敢得罪,自以为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
2011年,本人为扩大经营,决定购买一集体企业变卖的厂房,经营过程中需要流动资金,熊才良在日常交往中知道此事后,主动提出可以借给我资金,不过利息按月息5分算,虽然本人自觉如此高息较难承受,但因其身为经侦支队大队长,开口说要借钱给我,我也不好推脱,如果推脱,肯定会受到其利用职务便利来骚扰企业正常经营。
在2012年2月26日、4月13日、5月26日,熊才良分三次共四笔,借给我资金310万(要求我按5分息进行支付,先扣息,打借条 3 张共计350万)。依据我打的借条350万,我每月按5分息进行支付,共计支付其190余万元,其中有转款凭证137.5万元,其它现金支付给他的 ( 50余 ) 万元,他也不给我打收条,我迫于其权势,也不好让其打收条。
在2013年7月14日,熊才良以避免不良影响,胁迫我按其要求照抄熊才良事先写好一张总欠条,将出借人改为熊波(后来才知道是熊才良的胞弟),因300余万元的高利贷,本人资金被其洗劫一空,企业生产无法正常经营,自打欠条之日,本人自觉陷入如此借贷无法自拔,只得关停企业生产。2014年3 月,熊才良唆使其胞弟熊波,凭本人被迫所写欠条,将本人诉之法院,其后,熊才良勾结鄂城区法院李XX,利用虚假财产担保,对本人企业资产进行查封;勾结凡口法庭法官陈XX,通过不实情况说明,贿买相关证人做假证等,对我与宏科信担保公司之间的一次借款(计75万元)的事实,进行不实调查,欲以替我还款为由,将此75万元的借贷经过,进行非法取证,指证为我向其借款75万元(此笔借款,我已还给宏科信公司,宏科信公司也给我打了收条,证明本息已结清)。
同时,勾结鄂城区法院法官,在不经过本人知道的情况下,作出非法协议,让本人借过桥资金担保还于银行贷款500万,本是用于还款给担保公司,却让担保公司转给熊波250万,说是用于替本人还款250万,这样一来,我本应欠担保公司款100万,变成了350万。
在(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649号借贷案中,法院法官陈国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的情况下,故意枉法作出利于熊才良的裁定,裁定本人仍然应还款205万元。
如今本人家破厂亡,都是熊才良这个狗官,利用职务权力便利,恶意高利借款,勾结法官,黑白颠倒,甚至将没有的75万元的借款事实,都作为借款进行判决,在国家反腐威压当前,这些狗官仍然胆大枉为,咨意欺压,足见这些贪官污吏一任其权力私用,眼中哪里有国法,哪里有公平。
特此向中共鄂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请求对本人冤案实情及举报实情进行调查,还本人一个公平与公正的结果,也给司法机关一个公信尊严。   

                                  冲天峰火难解恨 漫卷狼烟只为仇 不惧周遭豺狼恶 为除犬熊可断头                                                                                   举报人: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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