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要我为大冶法院的失误买单! 大冶人民法院在执行和参与分配时,把本不该属于债务人的钱全额分配给所谓的第一债权人后,受到债务人前夫的起诉,立马抓住债务人的本应分配给我及其它债权人的余款作为补救,致使要我为法院的失误来买单! 债务人陈元宝,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债权人三人分别为陈友荣68万、柯梅24万、本人左冬灵10万元整。债务人陈元宝2012年被法院执行回阳新门面拍卖款129万元,2014年元月执行回陈元宝深圳回款50万元。现法院认为阳新门面属夫妻双方离婚前的财产,应该归夫妻双方所得。半年前,法院却在明知此情时,把这拍卖款扣除银行余额及相关手续费用后全额分配给第一起诉人陈友荣68万。其后陈元宝的前夫去法院起诉,要求要回阳新门面拍卖款属于自己的一半。法院在意识自己的错误后,试图抓住陈元宝分配给陈友荣后的余款补救给陈元宝的前夫冯光红,从而对我一分钱的分配权也没有。 本人左冬灵,根据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法院判决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104号判决书裁定,并依法及时推交申请执行与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分配陈元宝深圳回款的部分,却被法院有关领导告之,因为物权大于债权,陈元宝的余款要分配给陈元宝的前夫。现本人疑问有三: 1.本人的判决书是2013年八月份生效的,陈元宝的深圳回款是2014年元月的。如果说陈元宝阳新的门面是陈友荣提供协助查封并拍卖的,所以享有优先分配权(法官是这么解释的),那么深圳执行回款中的50万,除去一定的相关费用后,我们三人是享有同等分配权的。而且陈友荣跟我一样借条的时间为陈元宝离婚后的时间,为何陈友荣能全额分配陈元宝的钱,我却非要等陈元宝的前夫案件了结后才能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十一条强制执行: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与参与分配的第88条规定,陈友荣跟我一样是没有任何担保物权而享有优先权的。且88条明确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既然法院认定物权大于债权,为何在拍卖完陈元宝阳新门面后的第一时间能还清银行的钱后不先把钱归还第一优先权陈元宝的前夫,却在第一时间分配给同是债权人的陈友荣! 3.陈元宝被法院从深圳执行的回款是完全属于陈元宝离婚后的钱,与陈元宝的前夫没半毛线的关系,是完全可以全额分配给我们债权人的,而且陈元宝也多次找法院的相关人士,强烈要求要先分配给我,法院置之不理,执意要优先考虑陈元宝的前夫! 办案法官副院长曹玉辉公然说:“法院错了也是对的!”。现法院发现错误,就要扣除我的钱,要我来为法院的失误买单!公道何在? 一个讨要公道的弱女子:左冬灵 201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