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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镇干部的恐惧是什么?民主与法制。
我村的民主是相当糟糕的,前任村书记、主任因将村搞的乌烟瘴气,剥夺村民几十年的民主权权利,都是个人说了算或者村几个干部加上些代表就可以弃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决定村里的所有大事,最后因许多网友在荆门社区、东湖荆门论坛等网站揭露他的罪行而被迫引咎辞职(也有村民当众揭露他的恶行的原因)。这既有上级监督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村干部“恶恐人知”的原因,更有村民不懂法的原因。
现任书记生怕本人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本村违法设立了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委员会两个),在会上违法地说:喜欢和谐的人不能选,选了也要将他抺下来(其实本人被地方ZF残酷暗害二十年,和村代表接触少,根本就选不上)。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本人在上次代表会议上坚决反对他将前任书记、主任那套违法剥夺村民民主权利手段拿来实施。其实他这是枉费心机,就算本人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也只不过是直接监督村干部违法而已。本人没上就在这里和广大网友一起共享他们的腐败行为了(如果有)。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补充内容 (2014-12-16 11:14):
再加上本人曾举报本村干部和村民及经管站、财政所合伙诈骗国家补贴和做假帐,万勇书记批示查办,差点让这伙人去座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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