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迁址引来麻烦 汉阳区民政局撤销老年公寓资质遭质疑 律师: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武汉市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应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为准 2012年,汉阳区居民陈皋在汉阳区申办了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登记住所是汉阳区鹦鹉大道新五里一路578号),并获得汉阳区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年多来共接收60多名老人入住,一直正常经营到2014年6月17日,却遭到汉阳区民政局以“莫须有”的理由撤销资质,由此陷入经营困境,投资上百万元面临泡汤。 2014年月日,陈皋以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的名义,聘请律师将汉阳区民政局告上法院。目前,此案尚在法院审理协调阶段。 【投诉】 拆迁无奈引搬迁,老年公寓遭到撤销经营资格 2014年初,因汉阳区新五里地域进行大规模搬迁、拆迁工作,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不得不考虑搬迁。2014年4月,陈皋租下汉阳区龙江路2号,投资上百万元进行翻新和装修,作为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的新住所。在此期间,陈皋多次或口头或书面向汉阳区民政局福慈科有关负责人汇报搬迁事宜,但一直没得到明确指示。2014年6月,陈皋实在等不及,就先行将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搬入汉阳区龙江路2号。 2014年6月17日,陈皋再次赶到汉阳区民政局,向该局福慈科主要负责人当面递交变更老年公寓住所的书面申请书,不料遭到该负责人明确拒收。该负责人随后拿出一份文件交给陈皋,陈皋接过来一看傻了眼:这份文件居然是《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理由是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擅自变更住所,要对该老年公寓撤销资质。 2014年7月14日,汉阳区民政局对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的听证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 2014年7月23日,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收到汉阳区民政局下达的《关于撤销批准设置武汉市汉阳区福星老年公寓的决定》。 【争议】 众目睽睽何来“擅自改变服务场地”之说 汉阳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服务场地,违反了《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决定撤销陈皋开办社会福利机构资格,收缴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负责人陈皋否认“擅自改变服务场地”之说。他说,目睽睽何来“擅自改变服务场地”之说?2014年4月间他已向汉阳区民政局福慈科口头汇报搬迁事宜,并得到该科室工作人员告知地址变更的相关手续(如申请书、消防检验、食味合格等),同时还告知,将此类文件办妥后一并上报该科。新住址装修期间,汉阳区民政局分管局长徐俐俐、翠微街民政科陈科长及社区相关负责人均到工地视察过工作。截止到2014年6月16日前,汉阳区民政局对此并未作出指示意见。陈皋认为,搬迁前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已和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有过多次接触,汉阳区民政局对搬迁事宜是明知的,并对此持默认态度,因此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不属于擅自改变服务场地。 【律师说法】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碰撞 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孙细莲律师认为,汉阳区民政局对其老年公寓做出“撤销资质”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存在重大立法瑕疵,以“撤销”偷换了“吊销”的实质概念。而且,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为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吊销行政许可该行政处罚种类,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法律规定。而且,汉阳福星园老年公寓变更服务场地,但并未改变服务性质,未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危害,该处罚实为过重。 根据民政部2013年7月1日发布的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9号令),针对社会福利机构擅自改变服务场所的行为,其行政处罚种类也仅为警告和罚款。显然,作为民政部令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武汉市地方规章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不一致之处,因此《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不能作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 汉阳区民政局的听证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014年7月14日,汉阳区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的听证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仅提前了三日,这违反了法定程序。 陈皋:13387593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