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卢华,湖北省郧县谭山镇财神村1组村民。 2013年我母亲杨敬花发现身体不适,遂到郧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查证为良性脑膜瘤,随后于2013年7月30日转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治疗。 良性脑膜瘤通过切除手术治疗。切除手术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手术,技术非常成熟,治愈率非常高。进院前我们就了解到十堰市人民医院是有能力通过切除手术治疗良性脑膜瘤的。 2013年8月4日,在缴纳了相关费用后,主治医生告诉我,手术医生需要“红包”,我随即将5500元交给主任医师赵斌杰。 上午11点至下午6点,十堰市人民医院为我母亲进行了良性脑膜瘤切除手术。但手术后,我母亲就一直昏迷不醒,大小便失禁。赵斌杰告诉我手术失败,需要做第二次手术,要取得我同意,并承诺第二次手术不收钱。 晚上9点至第二天2点,医院为我母亲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后我母亲还是一直昏迷不醒,大小便失禁,只能依靠打针来维持生命。 第二次手术失败后,医院采用不管不问的态度。从2013年9月起,医院就不对我母亲进行最基本的治疗,每日用药清单只有几元,等于是放弃了对我母亲的治疗。 2014年1月15日,医院在没有通知任何患者家属的情况下,私自为我母亲办理出院手续,放弃对我母亲治疗,我母亲仍然留在医院。 2014年1月23日,我母亲病情恶化,医院却告知没有钱治疗。我及时缴纳了药费。医院仍然不给药。迫于无奈,我报了警。警察到医院后,医院才恢复给我母亲药物。 我母亲购买有医疗保险,整个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一大部分的。我们不差医院的医疗费,但医院却因为担心我们出不起医疗费而不肯治疗。 2014年1月28日,我母亲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不幸去世。 事情发生后,我多次找医院商谈善后事宜。医生最初承认错误,并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后来却不予理会。 2014年2月,我起诉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月10日法院受理。2月底第一次开庭,9月份第二次开庭,至今没有宣判。 望读者予以关注,珍惜生命,谴责不良医生。 举报人:卢华 电话:13581366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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