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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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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省泉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2-24 22:42:26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申请人:黄克旺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撤销针对申请人所立的刑事案件(涉嫌侵占)。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经过  20131114日,李乐中以申请人涉嫌盗窃罪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申请刑事立案,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随即在网上通缉申请人。201419日,申请人在河南商丘被刑拘。2014113日,申请人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押送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内。2014114日凌晨一时许起,张湾区刑侦中队就开始对申请人进行讯问。2014116日晚11时许,张湾区刑侦中队在对申请人讯问和羁押了近72个小时后,才释放了申请人,但却非法扣押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张湾区刑侦中队在释放申请人后,取消了网上通缉。201467日,申请人黄克旺又接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宁警官的电话,宁警官在电话中告知:黄克旺涉嫌盗窃罪,已在网上通缉。黄克旺当时就对宁警官说:该事件至多不过是民事案件,而不涉及刑事案件,且在2013年时,田警官已经对此事进行了处理,但宁警官对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不予置理。
二·客观事实过程:今申请人就本事件的具体客观事实过程向上级部门反映如下:1·201261日,李乐中与六里坪马家岗石棉瓦厂(负责人:王东)签定一份《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作生产销售水泥瓦。  2·2012121日,申请人与王东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共同投资生产水泥瓦。  3·依上述两份合同及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分工如下:李乐中负责销售水泥瓦和配合进原材料(李乐中配合进原材料时,均有抽取回扣费),王东和黄克旺负责车间生产瓦片和进材料及日常管理,王东为出纳,张细妹为会计。  4·在合作期间,黄克旺为厂里购买原材料 ,设备,玻璃丝,石棉等款项,累计共为合伙体垫资20多万元,该款至今合伙体未支付给黄克旺。  5·20139月中旬,李乐中向我们购买了石棉瓦计为11万张,至今尚欠贷款计为68多万元。我们手中有发票等证据证明。  6· 李乐中所欠的68万多元贷款,始终拖欠着不还,同时因厂里对外欠有债务,这些债权人多次催厂方还款。为了工厂的正常生产,无奈之下,只好将李乐中配合进货的原材料(即石棉,约50多吨,市场价约18多万元,该石棉系放在申请人的厂里)用以抵还厂方的债务(有凭条为证)。
三·依本事实的客观事实过程来分析,申请人所在的厂方将该石棉抵还厂方债权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依本事件来分析,并不符合以上盗窃罪的构成要素:1·本事件中所指向的对象是:李乐中配合厂方所进的原材料(石棉)。而石棉虽系由李乐中联系所购进的,但购买方是申请人的厂方,同时,该石棉也由申请人厂方确认购买并存放在申请人的厂里。也就是说该石棉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厂方,而申请人系厂方的共同投资人,也是该石棉的所有权人之一,且李乐中对该石棉不具有任何所有权。即便李乐中对申请人不欠有贷款,该批石棉的所有权亦为申请人等人,更何况,李乐中至今为止还对申请人欠有68多万元的贷款。综上,该石棉并不符合我国《刑法》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  2·申请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前所述,该石棉系申请人等人所有,并非是李乐中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并非是将该批石棉占为己有,而是该批石棉用于抵还工厂的共同债务。  3·依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前所述,该石棉系申请人等人所有,且存放在申请人的厂内,申请人也是将该石棉用以抵还合伙的共同债务。依此分析,申请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秘密窃取”。
四·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违反了法定的办案程序  如前第一点所述过程,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另外,20147月上旬湖北省十堰市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许警官多次打电话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亲自到十堰市跟李乐中算经济账,既然许警官也说是经济账,那么刑事立案就是无中生有。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且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刑侦中队办案程序违法。
    20141217日,申请人又再次被拘,现已移交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看守所。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今特具此申请书,请求上级部门依法及时核查,并立即撤销本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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