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民法院枉法判决案例 天津三级法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官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财物,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被骗。本案,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本案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天泰是党校退休教授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请求天津人民法院不要为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人民法院改邪归正! 二中院判决一、 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河西法院第三项判决;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河西法院第四项判决;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宾水东里10门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河西法院第五项判决;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上述三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 河西法院第七项判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①、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9条的规定。 ②、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③、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枉法判决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该项判决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 二中院判决二;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各种法律规定的不符,依法改判陈仲英所有。 二中院判决三;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请依法改判; 二中院判决四; 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诉讼请求; 其它诉讼请求是依法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物权法第38条、刑法第399条、法官法、二中院关于“六个一律”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2、3、4、5、6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理过张葳、催争、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及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等还逍遥法外,请求法院依据追究上述人的刑事责任。 该项判决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 二中院第五、六项判决; 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崴(腾房)的上诉请求。
依据该两项判决,证明;原审判决和执行枉法;更能证明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该两项判决与二中院第一项判决(河西法院第三、四、五、七项判决)及二中院第二项判决相互矛盾。 二中院最后一项判决; 判决未依法标明执行异议费500元,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费5400元由谁承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故意枉法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证明;该案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枉法;更能证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故意枉法;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通过恶意诉讼和操纵天津三级法院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才非法占用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住房的,是非法的,未遵守法律,未遵守社会公德。 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首先,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在制,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八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天泰是天津市委党校退休教授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一家吗?(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请求天津人民法院不要为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改邪归正! 注:天津法院在审理张葳、张天泰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有没有合法的?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 张崴案,与张天泰相关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 催争案,与张崴、张天泰相关 3、(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 张崴案诉张天泰,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原审案)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何利纯;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重审案)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决;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以下是张崴一房两卖案)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19、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却遭到打击报复,现天津法院有关负责人还在为枉法判决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2014年12月12日 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见:原审举报信和证据 天津人民法院 靠执法犯法吃饭。 不如一起开妓院, 女子当鸡男当鸭, 老了还能当王八。 下篇文章;天津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诈骗他人财物 公、检、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贪污公共财产,数额巨大。 对于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及社会公正的权钱交易,数额虽少但 对于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 而对公权,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