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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街被精神障碍患者打 致七级伤残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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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

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5-3-12 20: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子上街购物的时候,被精神障碍患者万某打破头部,经鉴定为重伤,构成七级伤残。伤人者万某现已40多岁,父母已亡故,未婚,跟随其哥哥一家生活。现向万某的哥哥要求赔偿被拒绝。请问应该由谁来担责任?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回复:此案涉及刑事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有特殊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医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关于民事赔偿方面,应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顺序如下:(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除非万某的监护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已经确定(由法院指定或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那么,应该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人中吕布,马中赤兔,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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