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办理相关车管业务的通知 根据《2015年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控制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已拟文上报市政府淘汰全市注册运行的黄标车,拟对新车注册、车辆转入的大、小型机动车限定为国IV标准。目前,湖北省除荆门、襄阳外均已停止国Ⅲ(含)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办理车管业务。为配合政府及环保部门做好我市环境治理工作,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15年3月16日起,停止国Ⅲ(含)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在我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业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柴油车一定要购买国IV标准以上。 特此通知!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