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一辆挂有“教练车”字样的小车在城区白云大道撞倒一辆摩托车,致一死一伤。案发后,肇事者与所供职的驾校共同赔偿了受害方60余万元。近日,肇事者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4岁的刘某在中心城区一驾校担任教练。2014年6月1日上午,刘某与亲友到沙洋一亲戚家玩。吃了午饭,刘某等人驾驶教练车回荆门城区,其他人在掇刀下了车,刘某开车沿白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走到东宝山园林管理处门前路段时,刘某右手松开方向盘调录音机。不想,车偏向撞倒路中央的隔离防护栏,开到了对向车道,逆行了20多米。最后撞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和后座上的女子均倒地不起。 肇事后,刘某把车丢在现场离开。 摩托车一方受伤的彭先生与但女士是夫妻。两人被送往医院后,但女士因抢救无效身亡(殁年29岁)。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23时45分,刘某迫于压力,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辩称,事发后,他拨打了110、120,离开现场也是怕被打,想去借钱给当事人赔医药费,不是交通肇事逃逸。 案发后,刘某与其所在的驾校共向彭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7400元;但女士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11.2万元,驾校承担赔偿52.8万余元。刘某之后向但女士家属赔了6万元,取得谅解。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刘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肇事后既未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亦未抢救伤者,离开现场10小时后才向公安机关投案,因此,对刘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取得受害方谅解,法院对他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