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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16 1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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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起劳动案件谈起!
依法治国,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在十八大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向高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八大召开后,在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路上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使无辜的公民脱离了冤狱。虽然迟到的正义太晚,但使人民看到了依法治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期望。力图为依法治国铺平道路。
但确有一些冤假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法院相关人员确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和维护法院的既判力,逃避纠正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判决,背离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一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的第四封投诉信,基于(2008)鄂民再申字第091裁定书为证据,非常清晰的指明了该判决违背事实真相,违背宪法,法律,制度原则,违背自然逻辑规律的瑕疵。
根据以上裁定书裁定的劳动者已解除劳动关系,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事实。奇怪可笑的是法院确以2001年,2002年非常明显的伪造证据,回逆到过去消逝后2000年去证明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如此关公战秦琼的故事,裁判人员,和审核人员可以视而不见,然道发人深省吗?
法院民事判决的权限就是对原被告叙述的事实进行裁判,因此法院判决只有裁定事实的有,没有,的权利。和裁定原被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权限。没有代替单位行政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权限!根据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法院裁定更不能超出原被告的诉讼请求。该案法官在没有证据证实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依据法院判决权利,判决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是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判决。事实就是事实,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法院就应当依法纠正违背事实根据的判决。
一个不可忽视的超越法律的现象是;相关人员以企业体制改革为由,超越国家宪法,法律,制度代替企业行政权利,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从中谋取利益,是劳动案件上访率逐年上升的重要原因。是文革时期侵害公民权利的翻版,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当予以制止。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改革的重要环节。因此纠正冤假错案是维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因此法律判决,应当依法行使判决权。没有超出宪法,法律,和国家制度原则,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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