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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8-5 1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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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陈亚东于2011年在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购买个体老板商品房一套,并于2011年3月27日与出售方王建江(以下简称王建江)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我本人也在当天向王建江交付了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现金,合同条款约定王建江需在2011年5月底将房屋交付给购买方,但王建江不遵守合同约定,一直找借口拖延,逃避债务,隐藏行踪。始终没有将房屋交付给我本人,也没有将8万元钱还给我,而是选择了逃跑,如今只能偶尔电话能联系上他本人。直到2011年8月31日,本人父母将王建江告到赤壁市人民法院,王建江当着法院的人员的面,向我父母写了如下《保证书》:陈亚东与我签订了商品房电大(赤壁市电大)对门白鹤路商品房住户楼按合同约定的一单元柒层中间房屋一套面积约110平方,保证2011年10月31日前交房陈亚东,否则按销售合同承担法律责任。时至今日(2014年8月份),本人还是没有收到当初向王建江所购买的房子,更没有归还8万元钱的意思。遇到此事,不知如何是好。如今公安局不管,法院也不受理(在法院没有立案),投诉无门,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本人手上目前有当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建房协议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万元的收条、以及后来所写的《保证书》、向其打款的银行凭条等相关纸质证据。如今更气愤的是赤壁市公安局和人民法院都知道此事,为什么不替百姓做主,却放任王建江的自由。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完全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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