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返回列表
查看: 1258|回复: 0

一桩不公判决到底隐藏了什么秘密?

[复制链接]

IP属地:美国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30 11:18:04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申诉书





申诉人:郭沁园,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工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老龙堤路4—26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陈德发,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襄阳日报厂厂长,住襄城区东街67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陈洁,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国家安全局干部,住襄城区东街67号。联系电话:3999089


申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现申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提出抗诉;


2、纠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错误裁判,改判被申诉人连带赔偿申诉人198539.20元。


申诉理由:


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对申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车主陈洁违反法定义务没有办理交强险应承担残疾赔偿金损失的理由采取了回避、不回答态度。


在二审上诉状中,申诉人把车主陈洁违反法定义务没有办理交强险应承担残疾赔偿金损失作为上诉的第一条主要理由,然而襄阳中院确在二审判决中对陈洁没有办理交强险是否应该赔偿却不给出任何答复。需要指出的是,陈德发开车撞伤申诉人的母亲是基于交通事故对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理由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陈洁违反法定义务没有办理交强险依照法律规定来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损失是不一样的,两者在赔偿性质、赔偿理由和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上都有很大的区别,绝对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定陈洁无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洁明知车辆保险过期没有重新办理交强险不应上路行驶,仍违反法律规定将车交给其父亲陈德发驾驶,具有明显过错,陈德发也有过错。


1、没有办理交强险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因此,未办理交强险是不能上路行使的。


2、由于保险标志张贴在车窗上,故陈洁的父亲陈德发应当知道车辆没有交强险,也有过错。


国务院下发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由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标志上写明有统一要求,必须张贴在汽车车窗上角。保险标志上有保险期限,驾驶人陈德发完全可以看到保险已经过期,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中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不适用该规定,在此之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襄阳中院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2012年2月12日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未交纳强制保险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本案的二审判决为2012年12月,襄阳中院称此前无规定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按襄阳中院的逻辑,最高法院有规定为什么不执行?本案陈德发驾驶陈洁的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致使郭沁园本应依保险合同理赔得到的伤残赔偿金丧失,被上诉人陈德发、陈洁应按以上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中陈德发是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四、(2013)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同一法庭既审理二审,又审查再审,完全是欺骗百姓,走过场。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系民二庭审理,庭长袁富强。而(2013)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的审判人员柴勇、毛新宇和程梦娜均系民二庭的审判人员,庭长还是袁富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襄阳中院故意规避法律,只更换审判人员,但没有更换法庭,法庭的负责人也没有回避。由于判决书和裁定书都要由庭长审批,这岂不是庭长审查审批判决的二审,庭长又审查审批再审。审判组织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合议庭,庭长也是审判组织的组成成员之一,这样的裁决没有公正可言,襄阳中院程序显然违法。


五、被申诉人陈德发将申诉人的母亲撞伤属于侵权之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襄阳中院判决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1、①行人交通事故撞了白撞同命不同价云南李昌奎杀人案这样的标志性事件,当发生重大法律争议时,无不是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的。②残疾赔偿金在郭沁园的母亲崔秀花2009年2月28日受伤时已经发生,在2009年4月21日出院时陈德发的法律责任可以全部界定。在2009年5月18日鉴定伤残等级后可以通过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崔秀花死亡前再审被申请人所有法律责任是清楚明确的。③本案被申请人与崔秀花死亡有牵连关系。如果崔秀花死亡后,赔偿不能由其女儿主张,将导致严重的不公平。


2、如不赔偿将导致道德风险。类似本案的情况,一旦发生残疾赔偿问题,将会导致赔偿义务人不赔偿或故意拖延赔偿,坐等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发生,赔偿权利人不积极赔偿,将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法律对残疾赔偿金能不能由继承人主张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一审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推理得出的结论。①这和原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赔偿标准不同系有明确法律规定,而引起社会公众认为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对本案适用法律不应作定型化、机械或教条化的去理解。      


4、《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1条已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物质赔偿且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给付。物质赔偿属于财产赔偿, 财产可以转让可以继承。


5、崔秀花的身体状况使得其尚来不及主张权利,并非对权利的放弃。郭沁园的母亲崔秀花2009年4月21日在襄阳中心医院出院后,2009年5月18日作了第一次伤残鉴定,6月8日作出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由于身体极度虚弱,为此到老家河南沁阳修养,2009年6月16日在沁阳医院去世,崔秀花在为诉讼积极准备,还来不及主张权利就去世了,人民法院不能对受害如此严格苛求,而纵容侵权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6、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教条理解法律,导致判决不公,这样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提出了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规定。中共中央也明确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综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错误、程序违法。依法抗诉,为民申冤。
回复

使用道具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