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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治病还是害人性命?这样的医院谁还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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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5 22:13:1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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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惹官司的预防针,得不到救治的无辜婴儿




    惹官司的预防针,得不到救治的无辜婴儿
    我儿李多智,系母孕32周,于2012年12月23日在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剖腹而生的婴儿,属早产儿出生。
2013年3月15日,在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多次短信催促下,我带我儿李多智到十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前,该院对我儿的身高、体重、心肺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未闻及我儿心肺异常,身体状况良好,但没有对我儿免疫功能方面进行核查。
当日上午十一点半左右,十堰市保健院在没有告知我有关接种应注意事项和是否有接种禁忌的情况下,就让我在两张不同的接种疫苗单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时间后,医生随手将两页纸的下半部分撕下拿走,紧接着医生就为我儿李多智注射了乙肝疫苗及卡介苗两种不同的疫苗,接种前我如实告诉接种医生,被接种对象是早产儿,疫苗注射完毕以后,我儿的身体就开始出现轻微发烧现象,我便问接种医生,医生说没有事,属正常反应,由于临近中午下班时间,接种医生急着下班,便催我将我儿抱回家,回家以后,没想到发烧持续到3月18日下午,病情开始加重,由发烧转化连续不断地咳嗽。3月19日上午,我儿的病情恶化,出现脸色发白,四肢无力,呼吸困难等症状,我随即便将其送往十堰市妇幼保健院救治,该院医生诊断其病情为(1)重症肺炎;(2)中毒性脑病;(3)感染性休克。后因该院没有呼吸设备,在该院经简单治疗后转送至十堰市太和医院儿童医院PICU重症监护室抢救,太和医院诊断其病情为:(1)重症肺炎;(2)中毒性脑病;(3)呼吸性酸中毒;(4)感染性休克;(5)心功能不全;(6)低纳血症;(7)脑发育不全以及脓毒(感染)性休克早期。在太和医院PICU重症监护室抢救长达16天,医药费共花5万多元。出院时,根据医生嘱咐:每间隔15-20天需要到该院进行为期10天一个疗程的脑康复治疗,而这样的治疗时间还需长达两年多。
此事发生后,我向十堰市卫生局、十堰市市长热线等多家单位反映,并将该案诉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结果:小孩在医院打过预防针,小孩病了,缺乏因果关系证明,需做因果关系鉴定,我当庭提出了鉴定申请, 现至今为止,我并未拿到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我于2013年9月2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缴纳了八千元的鉴定费,根据《鉴定法》规定鉴定机构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应五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相关鉴定专家,十个工作日之内应做出书面报告,四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鉴定结论,也就是说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鉴定之日起到出鉴定结论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而我现在迟迟拿不到鉴定结论不知何故,请法制日报记者详查。我可以等,但孩子病情却不能等;也不能拖。因前期我为我儿治病,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现已债台高筑,已无力再承担后续两年多的高额继续治疗药费。于是我向市长热线求救,市长热线回复:表示同情,已走司法程序,超出管理权限。我于是便去找医院,医院的态度是:疫苗带有强制性,是国家让打的,你娃子打坏了,你去申请国家行政赔偿,财政拨款。随后我便向市长热线求证:医院这一说法,得到答案是否定。我儿是无辜的,现却因借不到钱,致使我儿的病情无法得到再继续治疗。我这个做父亲的,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无可奈何,希望有识之士为我指点迷津,出出注意,我代表我儿感谢你们。
附:十堰市妇幼保健院违反接种时有关规定
一、市保健院在接种前没有书面履行详细告知义务(即:没有如实记录和告知询问情况)。
十堰市妇幼保健院作为专业接种单位,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可是,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在给我儿李多智注射疫苗前没有详细告知我这样一个非专业人员应该看清并注意的事项,接种医生只是催促赶快填写基本情况后就撕下医院保留部分,医院自认为保留了这份家长签名的存根,就自认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从而推脱自身责任,这是对我儿严重不负责的表现。
二、接种完毕后接种医生没有让我儿等到足够时间(至少30分钟)观察,存在严重失误。
3月15日,我儿接种完疫苗后,医生因快到中午下班时间,急着下班,在给我儿李多智接种完毕以后,还未等在医院观察几分钟,就催促我们赶紧回家,当时我儿就出现轻微发烧,其身体状况在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临走时接种医生并且嘱咐我7-15天我儿胳膊会出现结痂现象,随后会自动消失,不必惊慌。回家后,导致我儿身体出现各种病症。迄今为止,我儿存在两只耳朵大小发育不一、睡觉眼睛不能完全闭合等不良发育情况。
三、十堰市妇幼保健院接种时没有对我儿李多智是否存在免疫功能方面的问题进行核查,违反疫苗接种禁忌之规定。
从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发放免费接种服务册中,看到免费接种服务册之卡介苗接种告知书一栏,接种禁忌第3条规定: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而我儿系母孕32周的早产儿,其身体各个器官尚未发育完全,属免疫功能低下者,抵抗外来病毒侵害能力弱,从市太和医院2013年3月19日抢救我儿李多智时为其注射的3支免球蛋白也能足以证实我儿属免疫功能低下的早产儿。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在我儿存在免疫功能低下的情况下,为其接种卡介苗疫苗的行为明显违反预防接种之规定。


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电话如下
1 张院长            (0719——8472699)
2 技术室周主任 (0719——8472868)
3 信访室          (0719——8472972)
4 民一庭王法官(0719——8472927)

5纪监委           (0719——847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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