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付本东,男,汉族,中共党员,系广水市国税局干部。
2001年我局集资新建了两栋职工住宅楼,并出台了《广水市国税局关于新建住宅楼协议分配办法》。按照该办法,本人刚从基层调至机关工作,虽然一直租房居住,但没有分房资格。2003年经我局干部付波介绍,我局退养干部陶健分配了一套住房,因其有私人建房,准备将新分配的住房卖掉。我经付波与陶健取得了联系,陶同意将此房卖给我,于是我找到几个中间人(原广水市国税局局长翟家凯、原广水市国税局副局长李光群、原广水市国税局某分局局长刘启亮,广水市国税干部付波。这四人在我局地位高、声誉好,且与陶健关系较好),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以66000元的价格成交(陶交集资款47600元),并从2003年4月装修入住至今。类似私下交易的有14个干部,如原集资人欧阳少伟卖给肖辉、吴秉宴卖给姚金山、李迎春卖给吴雪梅、王振林卖给杨虹、王应广卖给刘黎明等等)。入住10多年来,水电费、收视费、宽带费等相关费用都是以我们购房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并进行公示。
2009年,为理顺产权关系,市局为两栋集资房办理房产证,而且规定只针对原始集资人。经过多年的房价上涨,陶健对我们的交易反悔,要求办理房产证,收回住房。我们双方各不相让,多次请市局出面协调,但市局不予理睬,局长李中多次对我们说,你们俩的事与市局无关,打死打伤是你们自己的事,并阻止其他准备参与协调的班子成员进行处理。我反复找李中请求组织出面,在纠纷没有解决前暂不办理房产证,但都遭拒绝,且态度十分蛮横冷漠。我找到随州市局两位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两们领导均答应找李中了解情况,并要求其妥善处理,但李中还是坚持为陶健办理的房产证。市局不愿意协调此事,我们于2010年诉至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又上诉至随州中院均没有结果。两级法院一致认为此事与广水市国税局的态度及处理方式有直接关系,于是2013年11月将我局纳入第二被告,但我局始终不敢仗义执言,始终不敢按事实说话,欺软怕硬,颠倒黑白,却帮陶健说话,导致我在这场诉讼中败诉。
我特别要向上级领导提出以下几个疑问:
1、市局在当事人没有出具原始收据及协议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办理手续。我与陶健在2003年交易时,陶将集资协议及收款收据原件交给了我,但陶于2010年办理房产证时市局在没有陶出具原始收据和协议书的情况下是如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
2、单位内部职工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前为什么不暂停办理房产证。市局不愿意协调我们的纠纷,但我多次提出在纠纷没有解决前暂不办理房产证,等我们的纠纷处理后再办理,完全正当。李中不顾事实,怕狠人纠缠,却丧失基本道德,坚持为其办理房产证,是导致我败诉的重要原因。
3、单位领导内部职工矛盾纠纷中为什么不化解矛盾,反而助桀为恶。在长达4年的诉讼过程中,身为一局之长的李中,不仅不管不问,反而从中使坏。前面提到的几个购房见证人、中间人(翟家凯、李光群、刘启亮)出于正义,准备出庭为我作证,但李中却分别找这三人不让他们为我作证(据其中一名证人告诉我李中的原话莫管他们的闲事,让他们王八打王八,打死了跟我们没关系),后来三名证人都没能出庭作证,这是导致我败诉的关键因素。
4、市局为什么不主持正义,在法庭上不按事实说话。作为一级组织,我不敢奢求他们主动为干部职工做任何好事、实事,但单位内部职工在交易时有纠纷,我不要求市局偏向任何一方,只要求说直话、说真话、说事实,在法庭上说出事实真相难道过分吗?市局所有人都知道我购买陶健的住房关居住了10多年,所有相关事项和费用都是以我的名字开户的,但李中却一直睁眼说瞎话,怕陶健纠缠(我不想对任何人作人身攻击,但事实是,陶健外号古麻藤,是典型的斗狠呈凶的人,李中就是怕说了直话遭陶健纠缠),但作为局长,不能以牺牲我的既得利益来保障一个胡作非为的恶人的不当利益吧?
尊敬的省局、随州市局领导,因为李中的上述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我败诉,必须从购买并居住了10多年的住房搬出,这么多年的损失由谁负责承担?如今的房价格涨势惊人,我无法接受!请上级领导主持正义,敦促广水市国税局特别是李中纠正错误,解决问题。
我的要求是:1、要求广水市国税局承担我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我在上诉中院时,让广水市国税局出庭作证,承担相关责任,证明我们当时房屋买卖交易有效,市局是知晓的、同意的;
我声明,我对自己反映的情况负责,如有任何虚假或夸大的成份,本人愿意接受法律、规章及组织处分。如果我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我将逐级上访,诉诸各新闻媒体,将广水市国税局及李中的其它问题一并曝光,甚至用生命捍卫我的正当利益。
申诉人:付本东
2013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