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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8-29 1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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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请求人:徐奎,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大学文化,湖北来凤县人,住址成都市成华区经华北路1号。系死者徐进元之子。电话:18228033866。
请求人:向贵英,女,土家族,1955年11月21日出生,务农,住址来凤县百福司镇安家堡村2组。系死者徐进元之妻。电话:13597786631。
被告人:陈前,男,约30多岁,来凤县电力公司百福司供电所正式合同工,住址来凤县百福司镇街上卯洞宾馆家中。负责安家堡村一带的抄电表工作。
被告人:蔡涛,男,土家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来风县电力公司百福司供电所临时工,住址来风县百福司镇胜利街44号。
被告人:田绍权,外号花老四,男,大约37岁,来凤县电力公司百福司供电所正式合同工,住址来凤县百福司镇农贸市场内。
被告人:张波,男,约40岁,百福司镇安家堡村卫生室医生,曾因抢劫罪被判刑约七、八年,住址来凤县百福司镇街上(租房居住)。
请求人因对来凤县公安局2013年7月15日《关于百福司5.22交通事故信访问题的答复》,以及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恩施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服,请求公安局立案侦查。
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局对徐进元离奇死亡一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陈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蔡涛、田绍权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指使包庇肇事人逃逸,构成共同犯罪)及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公安局对徐进元离奇死亡一案中张波伪证罪、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22日(农历4月13日)上午,向贵英和徐进元在来凤县百福司镇安家堡村六组枞树堡(小地名)油菜地里抖油菜。上午11点多时,抖了三个半包油菜籽,徐进元把三包油菜籽扛到卫生室旁水泥公路边(张代兵家的院坝里),他就回家取电瓶车拖。向贵英从后山小路回家,徐进元从家中取走电瓶车时,当时还不到12:00,向贵英正在家中做饭。
中午12:00钟左右,在安家堡村六组村卫生室旁边公路上(张代兵家门口),徐进元正用三轮电瓶车运油菜籽(三包,每包约40-50斤),突然被来凤县电力公司百福司供电所皮卡车(车号鄂Q43203)倒车撞击倒地。案发后被告人不仅不施救,反而迅速逃逸离开现场,串通口供,提供伪证,编造是徐进元骑三轮车从毛石公路上运油菜籽下来,自己撞击在皮卡车上致死的虚假事实。
现将该案存在的重大疑点问题,反映如下:
一、被告人在来凤县交警大队向其调查取证时,全部作虚假供述,作伪证。
1、张波假证称:被告人把皮卡车停在现场,人已离开现场;是死者徐进元骑电瓶车从山上运油菜籽下来,自己把三轮电瓶车撞到皮卡车上的。
但其第一次讲的案发细节,在第二次作了改变,明显不能自圆其说,与有关证据矛盾百出……
2、被告人蔡涛、田绍权在交警向其第一次调查时,称车上只有他2人,故意隐瞒陈前和他二人一起的事实。
在交警向其第二次调查时,其承认第一次是编造的虚假陈述,但继续隐瞒陈前和他二人一起逃离的事实,不承认其在现场倒车撞伤徐进元,继续隐瞒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
在向交警作证时,张波、蔡涛、田绍权第一次完全违背事实,串通一气讲假话作假证;请求人提出质疑后,他们又再次编造假供述,糊弄交警和请求人。
二、铁的事实证明,徐进元是被陈前、蔡涛、田绍权等人倒车撞击致伤,交通肇事后其三人迅速逃逸,而张波专门留下作假证掩盖犯罪事实。
1、被告人在案发地点,有作案时间。
(1)经查监控录像,皮卡车是当天11:52分30秒从百福司中学门口出发,到案发现场仅10分钟左右,约12:00左右到达案发现场。
(2)徐进元把油菜籽搬运到公路上案发现场后,快到12:00时从家中骑去三轮电瓶车,只要1-2分钟到现场(距离约200米左右)。故死者骑车到现场时,被告人驾驶皮卡车应同时在现场。
2、向贵英证实:徐进元已把三个半包油菜籽扛下山,送到水泥公路边上张代兵家的院坝内!
从大竹山方向的毛石公路下山,道路坡度十分陡峭,至少30度以上,且路面十分不平整,事实上此前徐进元和其他任何人从未把电动三轮车开上去过,徐进元不需要也不可能把电动车开上毛石公路上去运送油菜籽下山。这充分证实了张波在讲假话,作伪证,且假得太离谱了!
3、陈前肯定在作案现场,且与蔡涛、田绍权一起逃离。
证人张代元证实:被告人陈前、蔡涛、田绍权(外号花老四)匆匆逃离案发现场往大竹山组方向约700米,常人步行时间约6分钟,正好碰到从大竹山下来的张代元和李言长。张代元与陈前三人打招呼后骑男式摩托车仅2分钟到达案发现场,就看见死者倒在那里,流在地上的鲜血都开始凝固了,张波一人留在现场!
张代元证实:遇到此三人时与陈前讲了话,是和陈前等三人打了招呼后离开的,陈前还说是去大竹山组张良屋里喝酒(吃狗肉、喝酒)。这是控告人第一次找张代元了解时,张代元亲口说的(有录音为证)。
但是,蔡涛、田绍权极力否认陈前和他2人在一起的事实,还使用什么方法让张代元在请求人律师第二次找他做笔录时,改口说不认识那个人(指陈前),故意隐瞒陈前当时在场的事实,实际上请求人第一次与张代元的谈话录音中张代元清楚的交代了他与陈前说了话的(陈前管理本村电费抄表,基本上人人都认识他)。
三、电力公司皮卡车与电动三轮车相互撞击现场,是证实蔡涛、张波作假证的铁证。
(1)皮卡车尾部与三轮车前保险杠相撞,两车车身基本成90角卡住,皮卡车前轮都还未摆正,显示皮卡车正在倒车。同时现场情况也显示不可能发生电动车从毛石公路上下来,再转个900的弯与皮卡车这样相撞的情况。
(2)三轮车受力倒地位置及方向、油菜籽受力抛出位置及方向、死者徐进元受力倒地位置方向及右面部着地受伤,均在皮卡车后面左方。显示是三轮车遭受皮卡车倒车行驶中极大的撞击力所形成。
(3)若是死者将车向前驾驶中撞击停靠在那里未动的皮卡车,其身体肯定向电瓶车头飞出去,而不可能向自己右方飞出去,重重摔倒地受伤,而死者身上无在地上的任何擦伤伤痕。
(4)三轮车的龙头、后视镜、车头货篮均高出保险杠,车头货篮还在整个车身的最前部,这些部件均丝毫未受损伤,足以说明不是三轮车撞击皮卡车而是皮卡车倒车过程中从三轮车的左侧撞击三轮车。
(5)三轮车保险杠(右边一头)插入地面以下,约5公分深,20公分长,其痕迹明显是顺皮卡车倒车方向,也证实三轮车是从左侧被皮卡车撞击形成;
(6)皮卡车尾灯正后方撞了一个洞,证实不可能是三轮车从侧面撞击到皮卡车所致。
(7)毛石山坡路上没有任何三轮车的车轮痕迹。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种种反常行为,并有意掩盖事实真相作假证,都充分显示肇事者抱着犯罪后极力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
1、蔡涛、田绍权(花老四)刻意隐瞒、包庇陈前与其在一起的事实。显示陈前肯定参与了该案件,此地无银三百两!
2、张波与蔡涛、田绍权、陈前等人是长期的酒友,关系极好,竟然称互不认识;他们本来是要一起去张良家吃肉、喝酒,竟也说不认识张良;
3、张波虽为村医生,但此人早就因犯抢劫罪坐过多年牢,有犯罪作案经验和反侦查经验。案发时其镇守犯罪现场,明明其拿有手机随时可报警和急救,却称他手机欠费打不通120(实际上众所周知手机欠费均可拨打120、110、119等紧急电话),徐进元死亡后他故意借后来才到达现场的毛云贵的手机打镇卫生院的电话,显然是为陈前等人离开案发现场留下时间,同时拖延抢救徐进元的时间,让其死亡后好死无对证;
4、张波在现场借用请求人向贵英电话打杨为刚等三人电话,是背着向贵英远远地打电话,不让向贵英听到其是讲的什么,鬼鬼祟祟,神色十分可疑;
5、张波在现场打电话时,专门不给该车长期的驾驶员、其玩得好、刚刚离开现场的陈前、蔡涛、田绍权等人打电话,恰好暴露了张波根本就是和其三人同时在案发现场的事实;
6、张良与张波是堂兄弟,陈前、蔡涛等人去了张良家吃狗肉喝酒,为何张波偏偏没去?而按他们的一惯做法,他们几人一定会一起去的!其行为十分反常!
7、当请求人向贵英赶到事故现场时,张波专门要向贵英和周黎(儿媳妇)不得呼喊和接触徐进元,说徐进元没有问题,并在周黎回家抱几个月大的小孩后支开向贵英回家取伞。五分钟后向贵英与儿媳妇又再次返回案发现场,张波又说徐进元已经死了。张波这人坐过多年牢,一贯心黑手毒,时常打架斗殴,实属村痞村霸,他是什么邪恶事都干得出来的!
8、张波公开威胁:不准证人作证,说要找证人的麻烦。
本案实在是疑点重重,绝对是这些被告人在有意隐瞒重大犯罪事实!
五、来凤县公安交警采信假证伪证,卷宗疑点重重,漏洞百出,故意放纵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1、交警赶到现场后,没有依法指派法医对徐进元作尸检,连衣服都没有脱开看,随意就叫死者家属安葬。死者家属哪里知道法律程序,实属被欺瞒进行安葬!家属后来质疑,交警大队副队长李东阳横蛮地称尸检没有必要!
2、交警未提取现场痕迹。三轮电动车根本就未开上毛石公路上去,也没有三轮电动车的车痕,交警对此未提取痕迹,反而声称没有必要!
3、请求人申请现场鉴定,公安机关对申请不予理睬,一直对事故现场不肯进行现场鉴定。实际上这是推翻张波、蔡涛、田绍权明显假口供的关键证据。
4、办案人来凤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东阳一直违法不准请求人及委托律师复印事故证据材料。2013年8月6日,州交警支队复核结论下来后,才准复印了少部分材料,请求人发现所有的证据材料均为事后编造:
(1)伪造尸体检验报告。请求人原来当面咨询李东阳,他说没有尸体检验报告。但是2013年8月12日复印的交警大队材料中,有李东阳一个人作为检验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经查,李东阳根本无法医资格,检验报告也不是盖的法医鉴定机构的公章。
(2)隐匿受害方亲属签字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当天,徐进元媳妇周黎代表受害方在《交通事故现场图》签了字的。但是,最后给请求人复印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无周黎签字。
(3)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均为事后编造,其内容假的离谱,基本的路面为水泥路面都草率的编造成沥青路面,事故现场的照片打印都有倒着打印出来的,见证人张波的签字也是交警大队自己代签,可见这根本就是一份敷衍死者家属的没有任何意义的非法证据材料。
5、死者家属请求来凤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而他们只进行简单的信访复查,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上述疑点,公安局仅仅只做了一般的走访调查,对本案起关键作用的疑点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声称本案事实清楚,细节不重要,敷衍了事。对罪犯相互通话记录没有一一核实,对陈前的通话记录是在事故发生近30分钟后的通话,公安局居然说他没有作案时间,张代元交代的第三人是谁没有深入调查出来,陈前当天的行踪调查没有说服力,肇事者从百福司镇出发时间调查与监控录像显示不一致,对当事人及证人为何说谎没有调查?来凤县公安局的走访调查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6、来凤县交警大队采取各种手段使得州交警支队配合其故意拖延死者家属的复核申请,导致州交警没有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死者家属的复核申请下结论,死者家属2013年6月26日申请复核并得到州支队受理,而直到2013年8月6日才在反复催促州支队的情况下拿到复核结论,在此期间,死者家属没有接受过任何州支队的询问调查。最终州支队所下的复核结论连死者家属的申请复核日期都是错误的,州支队的复核结论太过草率。
来凤县公安部门任由违法犯罪分子肆意编造假口供和假证伪证。在已查明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情况下,仍不深入追查明显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任由被告人再次编造假供述,欺骗法律,欺骗受害人!
恳请上级领导依法支持请求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监督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严惩罪犯,打击犯罪,维护人权!
此致
恩施州公安局
控告人:徐奎、向贵英
2013年 8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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