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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8-28 1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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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我接到亲家电话,说女儿出事了,我和家人迅速赶到新下路有色职工医院,31岁的女儿已经死亡,并且也有警察在场。11点左右法医到场进行检查说是溺水身亡,并且拿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来我们到场了解到,死者方相保(31)岁,于8月18日上午8点多和儿子、丈夫高高兴兴的到新下陆欣菲游泳馆游泳,但是当时游泳馆小池有人在培训小孩学游泳,他们三个就到大池学游泳,后来死者丈夫看到小池小孩下课,就带着儿子到小池玩,由于要照看小孩原因,就没有留意方相保,大约二十几分钟后,就听到大池有顾客在喊池底下有人。游泳馆边上的救生员马上跳进水里把人拖上来,结果是方相保,并且当时就不省人事了,后来120急救车把人送到有色职工医院,医生说没法救,已经死亡,后来法医也来了,说是溺水死亡。
接下来下路组织谈判,游泳馆陆老板说,他们只负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而且只赔18万元,而我们只要求根据国家政策赔偿,就这样没有达成共识,而且从8月21日开始,陆老板就再也没有派人看护死者,后来我们就去找陆老板,陆老板叫我们去找下陆区有关领导,我们又去找下陆区陈书记和邓局长,他们都说陆老板不愿意多出钱,我们又不能从他荷包里往外掏,我们也没有办法,就这样,死者方相保一直放在职工医院的太平间十天了,强烈要求政府为我们做主,早日使死者能够安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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