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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小小的村官,却掌握着不小的权力,掇刀一村官占某就凭借这些权力,在近十年时间里贪污、受贿近30万元,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掇刀区人民法院近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50多岁的占某曾经担任掇刀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检察机关查明,他在任期间贪污受贿。2012年9月,占某受镇政府委托对外出售掇刀一小区剩余房屋,刘某实际缴纳14万元通过占某购买了该小区一套房,但占某安排村会计只开具12.3万元收据,剩下的1.7万元谎称是退给另一购房人的定金,并要村会计将1.7万元交给其转交给另一购房人。实际上另一购房人未在该小区购房也未交纳购房定金。后占某让儿子到村会计家领取了这1.7万元购房款,用于自家挖机加油开支了。
占某还频频收受他人贿赂。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村民邓某为了感谢占某在其房屋和鱼池补偿时给予的关照,送给其5万元现金。占某将这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日常开支。2010年元旦前后,工头张某承接的占某所在村水库环库公路通村公路修建完工,为了感谢占某并跟他搞好关系以便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关照,张某送给占某1万元现金。就这样利用职务之便,占某到去年上半年时,共8次收受他人贿赂。
2006年至2012年,占某在村居民点工程发包、土地流转等方面11次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贿,少则三五千元,多则数万元。工头黄某是其索贿的最大当事人。2009年至2011年,黄某承接了占某所在的村发包的居民点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占某多次以借为名向黄某索要10万元,后黄某见推辞不过只好答应,在占某家里将10万元现金交给占某。占某将这些钱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了。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占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资金1.7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93万元,为他人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去年9月,纪检机关对其采取双规措施调查期间,占某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纪检机关并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占某已退清全部赃款。鉴于这些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占某有期徒刑5年。(荆门晚报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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