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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象作贼,车主申诉却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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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5-6-20 2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警执法象作贼,车主申诉却无门
           --------京山交警大队违停申诉记实
     2015年6月17日笔者驾驶湖北晖菲汽车保养美容服务公司的武汉蓝牌金杯阁瑞斯小客鄂AB2S67在京山轻机大道1+1宾馆紧急停车线内暂停,车主在小客后排清理货物不到五分钟,下车即见交警执法车正离开,呼唤未果。
(当时有三辆本地H5号牌与笔者车一起停在紧急停车地带,仅鄂A被处罚这里暂不予评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然而京山交警执法人员处理违停时象做贼一样执行公务,发现临时停靠的车辆两三米开外一人拍照取证,另一人写违停单,执法时间绝对不超过一分半钟。依照法律规定,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但笔者在车内,京山交警没有主动发现车主是否在车内,更无法执行口头警告处罚。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五种处罚之一的警告,既包含了口头警告也包含了书面警告,口头警告只是执行的形式不同于书面警告,但执行形式的不同并不妨碍这种处罚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也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车主对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条例、法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60天之内作出复议决定。于是笔者以依照法律流程向京山交警大队作出了违章行政复议申请,首先按照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停车告知单找到了联系电话号码7331119,说明情况后接听人员叫我直接到京山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于是笔者直奔京山交警大队,前台叫我直接到处罚中心交钱,于是我来到了处罚中心柜台,听说笔者要提出违章行政复议,那几个女警如看怪物一样瞧着我,那可是国家赋于我们公民神圣的权利呀!在我的坚决要求下,她们告之应该可以去楼上法制科处理试试。楼上?!人民警察这种态度算了、别再去打扰了,从一楼找到三楼终于见到吴科长,说明来意并上交了笔者的行车证.驾驶证与临时写的行政复议违章申请,科长一句话让我很无语:“你应该是找当时执法的交警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复议法》与《交通法》规定:违章复议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做出违章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单位法制部门或者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两个月之内给予申请人答复,京山交警大队法制科领导却象踢皮球一样把复议权利交给了临时执法的交警,让人费解!
车内两分钟,天下掉下来张白条。笔者的此次京山交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之旅,并不是为了为拒交100元违章罚款,而是呼唤整个公安交警系统能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求真务实、取信于民。作为人民警察您们拿着我们纳税人的薪水、车主们的奖金,却不能有理、有利、有节的为人民服务,总有一天你们将被这个时代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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