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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车辆与行人应相互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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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5-7-15 14: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此,相关律师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同时,该法规的第六十二条也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大冶市交警大队一名交警表示:“机动车行经没有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穿马路,应当避让,如果因未避让发生事故,一般会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行人不从人行横道上过马路,机动车在没有其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人一般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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