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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占地伤人 “狠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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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29 1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 案情回放:大冶市金牛镇胡胜村的冯家湾与姜加垴湾是两个交界的自然湾。2014年5月2日上午,姜加垴湾村民姜某等人得知冯家湾村民冯某四兄弟在两湾交界处的姜家铺(属姜加垴湾)空基上建房,心中愤愤不平,决心把冯家人赶出姜加垴湾,并将对方砌好的部分砖墙推倒。次日,得知冯家兄弟将被推倒的砖墙又重新砌好,姜某遂纠集数名村民手持锄头、木棍赶到姜家铺,欲强行拆除砖墙,遭到冯某及其家人的阻拦,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期间,姜大华与冯某妻子许某扭打在一起,姜某见状捡起石头砸向许某的右腹部,许某登时倒地不起。后经鉴定,许某右肾包膜下出血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姜某抓获,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近日,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管制一年。
  检察官点评:一件普通的刑事伤害案件,暴露的是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从所有权向使用权攻坚推进,而农村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不清现象比较普遍,容易引起权属纠纷。而村民法律意识不高、家族观念强烈,又会加剧矛盾深化甚至发生流血冲突。不论怎样,武力不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基层组织应加强对村民的法治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促进农村土地管理纠纷的回归法治解决轨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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