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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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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记者从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公室了解到,为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县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出台了问责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领导班子有以下13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被问责。 办法中主要列出的13种情形,包括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对上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指导不及时,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两会三述”、“签字背书”、警示谈话等制度未落实的;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属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下属发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二次及以上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问题;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对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上级党委、纪检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十项不认真落实或拒不办理的;不重视廉政教育,未定期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活动的;不落实“一案双查”,应对领导班子追究主体责任而未追究的;还有就是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问责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进行问责时会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的问责方式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领导班子具有上面13种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另一方面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具有上面13种情形的,给予诫勉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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