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商家空气能设施和封闭式围墙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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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发布的《请市规划局回复》网帖, 经查阅金象广场二期规划资料,回复如下:6 K; _$ c) a% {$ h4 _
1.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规划为空中花园。
2.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附属设施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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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乡规划局1 @, J/ q% {0 e" s. T+ g: x0 c
2015年10月12日
1.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规划为空中花园,具有业主共用属性,商家噪音设施无规划许可,认定为违法建设。
2.请荆门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空中花园具有消防集散逃生的功能,商家噪音设施和封闭式围墙违反消防相关法律,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请荆门市房产部门依法处理,商家噪音设施及封闭式围墙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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