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将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运行多年的养老“双轨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老人”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据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仍按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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