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途路上(四)
一场长达近五年了结的家庭纠纷案 一位生于1942年10月8日,原家住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金花树村三组的刘某某,因于再婚之妻周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理解及沟通,因分居长达五年之久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刘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以“(2010)丹民初字第942号”文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刘某某分得家产:71768.85元。周某某提出上诉,刘某某提出书面答辩称原审程序不当,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纠正,以使法律的天空更明亮,与此同时,委托我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结果,二审法院以(2011)十民四终字第52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刘某某开始迈上了“申诉”之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鄂检民监(2014)4200000003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湖北省高院以“(2014)鄂民监二抗字第00022”《民事裁定书》“指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十堰中院审理作出“裁定”,并 “发回丹江口市人法院重新审理”。这个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由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余永胜承办。经过余法官苦口婆心的分别登门造访,并反复做了子女们的工作,最终以“鄂丹江口民再初(2015)字第00002号”调解结案,这起长达近五年的家庭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代理这起案件,既不是为了钱,更不是为旅游玩,只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出了奉献而已,双方各退一步,虽老夫妻离了婚,但儿女仍是享受一家人的乐欢。 为了工伤死亡的亲戚讨到一百万赔偿款 儿子的一个“挑担”,陈书红,2014年12月中旬在安微省六安市响洪甸发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农网改造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虽及时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途中陈就没有了气息。公司及同行立即给陈的家属打电话,亲属们就当夜租车辆及时赶到六安市。工地负责人讲:事故原因是陈没有注意安全造成的,赔个三、四十万就够意思了。双方僵局,公司要尸体尽快火化,尽快解决纠纷。结果有人提议要我到场,并叫我儿子直接电话联系。小轿车专门把我接到六安。到场后,我提出:一、立即报警,固定现场证据;二、我要到现场实地堪察;三、和公司能“管闲事”的领导正面接触。实际情况是:当地农网改造,十几根电杆和电线全面拆除,工地负责人看到最后一根杆子在一个污水沟边,杆子下部的土明显松动,而上边下边的索拉线别的工友早拆掉,他让陈书红上杆去取相关部件,导致陈在作业过程中孤杆子倒地将陈砸住,地上尚有纷纷的血迹。在谈判过程中,公司委托姓潘的带着“律师”。交锋过程中,他们无据把责任推得一二干净,并说回公司后好交差。我依证据据理力争,第二天,公司又派“杜经理”出现,那个“律师”说我不懂法律。当即我叫他们在“百度”收索,结果他们无言以对,把赔偿款一下子攀升到八十万元。我据理力争又谈陈书红上有老下有小,妻子重病在身,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以一百万元定局。协议达成签名后,当场通过转帐支付八十万元,剩下二十万元,尸体火化后,现金直接兑现。虽这帮人吃、喝、睡均由公司结帐,但来回的车船路费也不是个小数,最后“杜经理”当家给一万元。陈书红的大女子将其父骨灰盒抱到面前后,当着大家的面,一次性将二十一万元交到陈书红妻子手中,在收据上的见证栏内签署了我的姓名。再多的钱,换不来一个人的命,但多几个钱一定会使受害方的心灵受到更多的安慰!对人忠诚,但愿这一念,成就了陈书红在天堂的安然! 我在“律”途路上,见证到社会的变迁,在法庭中,敢仗义执言,鞭管丑恶,弘扬其善美,传播正义的声音,放大弱者的音量,关注弱势群众,呼吁人们认识大爱无疆!有时人的举手之劳,温暖了他人,快乐了自己,自己也就会有更强的幸福感和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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