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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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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当日起公布实施。市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已经按全省统一部署,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1月1日后生育的二孩均为合法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全面两孩”政策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也就是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孩均为合法。
“二孩”只需登记不用审批
我市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再生育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三种情况可再生育: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产假
取消晚婚假15天,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独生子女奖励继续有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服务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郭爱兵 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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