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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象广场二期空气能设施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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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24-2305558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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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6-1-21 10: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荆门城管局 于 2016-1-21 10:52 编辑


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针对网友“金象业主”、“让子弹飞”等多次在有关网站、论坛发帖,反映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西南角安装的空调外机、储水罐设施(以下统称空气能设施)属“违法建设,且迟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金象广场二期四楼架空层违建问题。
      市城管局已于2015年11月13日,对建设单位前期私自改建的活动用房、办公室、会议室等7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二、关于空气能设施有关问题。
      2015年5月,金象广场二期商业业主“发声秀KTV”和“城市快捷酒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四楼空中花园西南角空地安装了空气能设施。8月,该设施投入使用,并产生噪声扰民。
      (一)关于空气能设施“违建”属性问题。2015年11月16日,市政府组织东宝区政府、市法制办和市、区规划、环保、城管等单位和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空气能设施“违建”属性问题和噪声扰民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该空气能设施属金象广场二期一至三层商业裙楼配套设施,不是工程建设,不需规划审批。因此,该空气能设施不能定性为“违法建设”。
      (二)关于对此前市城乡规划局有关答复的解释。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网友答复的“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规划为空中花园,屋顶附属设施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和2015年11月11日向网友答复的“金象广场二期四层规划为空中花园,改建的附属设施、办公室、会议室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均指建设单位前期私自将架空层改建的活动用房、办公室、会议室。该违法建设已于2015年11月13日被依法强制拆除。
      (三)关于该空气能设施噪声扰民问题。根据2015年11月16日市政府《关于研究金象广场附属设施违法建设和空气能设施噪声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纪要》要求,经2015年11月16日晚东宝区城管局、东宝区环保局监测发现,该设施经前期(2015年8月)安装设置隔音罩后,噪声仍然超标。
      东宝区城管局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噪声微超标问题再行整改。发声秀KTV、城市快捷酒店在原有的隔音罩基础上增加设置了隔音墙。
      12月17日,东宝区环保局、城管局再次联合对整改后的隔音效果进行监测时,因投诉人不配合监测,导致监测未能正常进行。
      12月18日,东宝区环保局、城管局在投诉人邻居的配合下,对整改后的隔音效果进行了监测。结果仍未达到城市二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鉴于此,发声秀KTV、城市快捷酒店业主主动向东宝区环保局、东宝区城管局申请对设施产生噪声的区域进行密闭式隔音处理,完工后再进行监测。
      2016年1月13日晚,东宝区环保局针对其再次整改情况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已达到城市二类环境噪声标准值以内(附监测结果扫描件)。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荆门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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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6-1-21 17: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荆门市规划局领导在荆门日报说的清清楚楚,“现商业裙楼屋顶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未申报规划审批,属违法建设”,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是要经过审批的,而且所占地方总平面图标注的是花坛,改变了原有规划,城管还敢用“荆门城管”的用户名而落款用“荆门规划”,城管这任性在荆门日报上回复的规划局负责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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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6-1-21 17: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荆门日报市规划局领导说的清清楚楚,“现商业裙楼屋顶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未申报规划审批,属违法建设”,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是要经过审批的,而且所占地方总平面图标注的是花坛,改变了原有规划,城管是文盲还是视弱啊?还敢用“荆门城管”的用户名而落款用“荆门规划”,城管这任性在荆门日报上回复的规划局负责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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