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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8-6-28 15: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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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你反映的关于“财富广场小区物业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的”问题,我局收到后安排专人调查并回复如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明确物业服务包括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两种形式,业主可以采取直接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聘请管理机构等形式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财富广场小区因规模小住户少,原物业公司难以维持退出后,2009年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自治的方式,由业委会负责对小区实行管理。
2015年元月因小区业主对当时的管理服务不满意,在业主集体要求下,由均州路办事处太山庙社区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议定: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开招聘物业服务承包人,按照住户0.35元/平米、商户0.50元/平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小区居民刘世玉自愿承包小区物业服务,经太山庙社区在小区公示且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刘世玉签订了《财富广场物业承包服务合同》,委托刘世玉管理至今。
丹江口市物价局《丹江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价字[2014]40号)规定,普通住宅最低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为0.50元/平米。
目前小区配备有门卫和保洁提供基本的值守和卫生服务,监控系统完好。大部分业主都能缴纳管理服务费,也存在少数业主拖欠费用情况。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外,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住户将住宅改建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业主同意,并办理工商、城管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对于业主私自改建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并无强制权利,只能向公安、工商、环护、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聘、继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应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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